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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1. 1.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2. 2.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 3.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4. 4.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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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規定五種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責任雖自動解除,保證金仍須由被告或具保人主動聲請退保,經准許後始發還。

Q · 案子結束後,交保的保證金會自動退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案件出現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等情形時,具保責任「自動」免除;但保證金不會自動回到帳戶,必須由被告或繳款的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保,經准許並註銷保證書後才發還。沒有任何機關會主動通知你去領。

白話解讀

繳出去的保證金到底什麼時候能拿回來?這個問題困擾著每一個幫人交保或自己交保的人。119 條給了一張清楚的路線圖。第一項列了五種「自動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羈押被撤銷了、被告被再羈押了、檢察官不起訴了、有罪判決確定且已經入監服刑了、或者裁判效果讓羈押效力消滅了(比如判無罪、免訴、緩刑)。這五種情形一發生,具保責任就自動解除,不需要你申請。但「解除責任」不等於「錢自動回到你帳戶」。第二項告訴你:你必須自己去「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審核通過後才會退還。被告本人和繳保證金的第三人都有聲請資格。第三項是最後一步:保證書會被註銷,現金會被發還。整個過程不複雜,但你不主動開口,這筆錢可能就一直躺在國庫帳戶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規範具保責任的免除與保證金的退還:條文第一項列舉五種使具保責任自動免除的情形,第二項規定被告與第三人得聲請退保,第三項要求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並註銷保證書,第四項對受責付者準用。其核心特徵是「責任免除自動、金錢發還聲請」二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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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交保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但要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保,不會自動退還。

Q2不起訴處分後保證金怎麼退?

不起訴確定後具保責任自動免除,附處分書與收據聲請退保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自動需否聲請依據
具保責任免除自動第 119 條第 1 項
保證金發還不自動第 119 條第 2、3 項
進行中退保不自動是(法院得裁量准否)第 119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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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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