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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2.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4.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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