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 1.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 2.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3.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 4.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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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規定五種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責任雖自動解除,保證金仍須由被告或具保人主動聲請退保,經准許後始發還。
Q · 案子結束後,交保的保證金會自動退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案件出現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等情形時,具保責任「自動」免除;但保證金不會自動回到帳戶,必須由被告或繳款的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保,經准許並註銷保證書後才發還。沒有任何機關會主動通知你去領。
白話解讀
繳出去的保證金到底什麼時候能拿回來?這個問題困擾著每一個幫人交保或自己交保的人。119 條給了一張清楚的路線圖。第一項列了五種「自動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羈押被撤銷了、被告被再羈押了、檢察官不起訴了、有罪判決確定且已經入監服刑了、或者裁判效果讓羈押效力消滅了(比如判無罪、免訴、緩刑)。這五種情形一發生,具保責任就自動解除,不需要你申請。但「解除責任」不等於「錢自動回到你帳戶」。第二項告訴你:你必須自己去「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審核通過後才會退還。被告本人和繳保證金的第三人都有聲請資格。第三項是最後一步:保證書會被註銷,現金會被發還。整個過程不複雜,但你不主動開口,這筆錢可能就一直躺在國庫帳戶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規範具保責任的免除與保證金的退還:條文第一項列舉五種使具保責任自動免除的情形,第二項規定被告與第三人得聲請退保,第三項要求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並註銷保證書,第四項對受責付者準用。其核心特徵是「責任免除自動、金錢發還聲請」二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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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處分後保證金怎麼拿回來?▾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具保責任依第一項自動免除。你需要向地檢署遞退保聲請書,附上不起訴處分書和保證金收據,地檢署確認後通知領回。注意不起訴有再議期間(收到處分書後 10 日),確認再議期間經過或再議被駁回、處分確定後再聲請最穩妥。
Q2我是具保人,案子還在進行中但不想繼續擔保了,可以嗎?▾
第二項允許你在案件進行中聲請退保,但法院是「得准其退保」而非「應」,有裁量空間。實務上法院通常要求被告另覓具保人或改用其他擔保方式;被告找不到替代擔保時,法院可能不准退保。聲請時最好附上具體理由,法院裁量會參考。
Q3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具保責任的免除情形與保證金的退還程序,核心是「責任免除自動、金錢發還聲請」。
Q4免除具保責任有哪五種情形?▾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
Q5什麼是退保?▾
由被告或繳款第三人聲請、終止具保關係並請求發還保證金的程序。
Q6受責付的人也適用退保規則嗎?▾
適用。第四項明定前三項規定對受責付者準用。
Q7保證金怎麼聲請退還?▾
確認免除事由→備齊收據與案件終結證明→遞退保聲請狀→准許後領回。
Q8退保要準備什麼文件?▾
保證金收據或保證書影本,加上判決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等案件終結證明。
Q9退保的錢有含利息嗎?▾
現金保證金依第 119 條之 1 計息,發還時本金連同實收利息一併返還。
Q10退保要向誰聲請?▾
審判中向原審法院,偵查中向地檢署檢察官,被告與第三人均有聲請資格。
Q11免除具保責任和拿回保證金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責任免除自動發生,但保證金要另外聲請退保才會發還。
Q12退保 vs 沒入差在哪?▾
退保是你拿回錢(第 119 條),沒入是逃匿等情形錢被收走(第 118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自動 | 需否聲請 | 依據 |
|---|---|---|---|
| 具保責任免除 | 自動 | 否 | 第 119 條第 1 項 |
| 保證金發還 | 不自動 | 是 | 第 119 條第 2、3 項 |
| 進行中退保 | 不自動 | 是(法院得裁量准否) | 第 119 條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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