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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保證金之沒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保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2.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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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6 days ago
司法類科
1. §118第一項+121第一項 。2. §118第二項+121第四項。P52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 六十一 (保證金之沒入)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II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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