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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四)字第 29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上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如確經合法傳喚執行而有逃匿之事實,縱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或命令確定後自動前來報到執行,亦無解於保證責任,次查上開第一百十八條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乃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是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應認為包括於具保處分之範圍,如有不服,對於檢察官之命令,可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款聲請其所屬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十九年院字第二一九號解釋參照) 本件具保人於收受命令之送達後,既不依法聲請撤銷或變更,自得執行沒入。

全文內容

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上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如確經合法傳喚執行而有逃匿之事實,縱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或命令確定後自動前來報到執行,亦無解於保證責任,次查上開第一百十八條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乃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是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應認為包括於具保處分之範圍,如有不服,對於檢察官之命令,可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款聲請其所屬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十九年院字第二一九號解釋參照) 本件具保人於收受命令之送達後,既不依法聲請撤銷或變更,自得執行沒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四)字第 29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4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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