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7-1 條(逕命具保、責付、限制居住等之準用)
- 1.前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 2.法院依前項規定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3.因第一項之規定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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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規定,檢察官或法院逕命具保者,準用羈押替代處分條件與再執行事由,違規受羈押屬全新羈押決定。
Q · 檢察官直接命我交保,跟被法院裁定交保的限制一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一項,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或法院依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準用第116條之2的替代處分條件與第117條的再執行羈押事由,限制與被法院停止羈押後交保者完全相同。關鍵差別在第二項:依本條被羈押時,因先前未曾受羈押,屬全新羈押決定,須經第101條、第101條之1完整審查,而非單純再執行。第三項並明定原具保責任免除。
白話解讀
刑事程序中有兩種被限制自由的起點。一種是你先被關進看守所,再聲請交保出來,法院給你一堆條件。另一種是你從頭到尾沒被關過,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直接命令你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者聽起來比較輕,很多人因此以為規矩也比較鬆。這條說得很清楚:不管你是哪種,規矩完全一樣。116 條之 2 的八種替代處分條件適用於你,117 條的五種再羈押事由也適用於你。更讓人緊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違規到法院決定羈押你,這不是「再執行」羈押,而是一個全新的羈押決定,必須走完整的羈押審查程序。你沒被關過不代表你不會被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是羈押章的準用規定,將原本針對「停止羈押後交保」設計的替代處分條件(第116條之2)與再執行羈押事由(第117條),延伸適用到檢察官或法院未經羈押即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情形,並明定違規受羈押時屬全新羈押決定、原具保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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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在規定什麼?▾
檢察官或法院未經羈押即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準用第116條之2替代處分條件與第117條再執行羈押事由,規矩與被羈押後交保者相同。
Q2檢察官命我交保跟法院命我交保有差嗎?▾
日常限制完全一樣。差別在違規後果:依本條被羈押屬全新羈押決定,須經第101條完整審查,不是再執行。
Q3我從沒被關過,違反交保條件會被關嗎?▾
會。準用第117條再執行羈押事由,檢察官可聲請、法院可裁定羈押,且因屬全新羈押,要走完整審查。
Q4被本條羈押後,我繳的保證金拿得回來嗎?▾
可以。第三項明定因本條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責任,保證金得聲請發還,但需主動聲請。
Q5被檢察官逕命交保後,我有沒有受法官訊問的權利?▾
有。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時準用第93條第2項,被告應於24小時內受法官訊問並得陳述意見。
Q6逕命具保的「八款替代處分」是指什麼?▾
指準用第116條之2所定的禁止接觸、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交付護照等多項條件。
Q7本條的羈押為什麼叫「全新羈押」而不是再執行?▾
因被告先前未受羈押,沒有可供「再執行」的原羈押處分,法院須重新認定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Q8限制住居跟交保哪個限制比較鬆?▾
三種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違規後果相同,都準用再執行羈押事由,不因名稱不同而較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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