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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17-1 條(逕命具保、責付、限制居住等之準用)

  1. 1.前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2. 2.法院依前項規定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3. 3.因第一項之規定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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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規定,檢察官或法院逕命具保者,準用羈押替代處分條件與再執行事由,違規受羈押屬全新羈押決定。

Q · 檢察官直接命我交保,跟被法院裁定交保的限制一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一項,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或法院依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準用第116條之2的替代處分條件與第117條的再執行羈押事由,限制與被法院停止羈押後交保者完全相同。關鍵差別在第二項:依本條被羈押時,因先前未曾受羈押,屬全新羈押決定,須經第101條、第101條之1完整審查,而非單純再執行。第三項並明定原具保責任免除。

白話解讀

刑事程序中有兩種被限制自由的起點。一種是你先被關進看守所,再聲請交保出來,法院給你一堆條件。另一種是你從頭到尾沒被關過,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直接命令你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者聽起來比較輕,很多人因此以為規矩也比較鬆。這條說得很清楚:不管你是哪種,規矩完全一樣。116 條之 2 的八種替代處分條件適用於你,117 條的五種再羈押事由也適用於你。更讓人緊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違規到法院決定羈押你,這不是「再執行」羈押,而是一個全新的羈押決定,必須走完整的羈押審查程序。你沒被關過不代表你不會被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是羈押章的準用規定,將原本針對「停止羈押後交保」設計的替代處分條件(第116條之2)與再執行羈押事由(第117條),延伸適用到檢察官或法院未經羈押即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情形,並明定違規受羈押時屬全新羈押決定、原具保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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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檢察官交保跟被法院交保有什麼差別?

日常生活中的限制完全一樣,都適用第116條之2的替代處分。差別在後果:法院停止羈押後被收回來是再執行原羈押;檢察官直接交保後被收回來是全新羈押決定,必須走第101條完整審查。內行人提示:新羈押要重新認定羈押原因與必要,辯護空間其實更大。

Q2被關了之後保證金怎麼辦?

第三項明確規定,因本條而被羈押者免除具保責任,你或保人之前繳的保證金可聲請發還。內行人提示:免除是自動生效,但退還保證金須主動聲請,不會有人通知你去領。

Q3我從沒被關過,違反交保條件會被關嗎?

會。本條準用第117條再執行羈押事由,違規後檢察官可聲請、法院可裁定羈押,且因屬全新羈押須走完整審查。內行人提示:完整審查既是門檻也是你的程序保障,務必請辯護人到場陳述意見。

Q4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在規定什麼?

檢察官或法院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準用第116條之2替代處分條件與第117條再執行羈押事由,規矩與被羈押後交保者相同。

Q5什麼叫逕命具保?

檢察官或法院未經羈押程序,直接命被告提出保證金、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全程沒被關過。

Q6全新羈押和再執行羈押差在哪?

全新羈押因被告未曾受押須走第101條完整審查;再執行羈押是收回原本停止的羈押,確認違規即可。

Q7本條準用的替代處分條件有哪些?

準用第116條之2,包含禁止接觸、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交付護照等多項條件。

Q8被檢察官逕命具保後要做什麼?

問清楚第116條之2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若被聲請羈押要求第101條完整審查→把握第93條第2項受訊問權。

Q9違反逕命具保條件後怎麼辦?

準用第117條成為聲請羈押事由,受押時主張全新羈押須完整審查,請辯護人到場陳述意見。

Q10被本條羈押後保證金怎麼拿回來?

依第三項免除具保責任,主動向法院聲請發還保證金,免除自動生效但退款須主動聲請。

Q11被聲請羈押時我有什麼權利?

準用第93條第2項,24小時內受法官訊問、得陳述意見、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Q12逕命具保 vs 停止羈押後交保哪個限制鬆?

替代處分條件完全相同,不因名稱不同而較鬆,唯一差別是違規受押的性質與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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