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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07538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刑事被告經許可停止羈押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須定期報到,宜考量距離、交通及轄區警察機關執行效益決定適當處所

主旨

有關刑事被告經許可停止羈押,或未予羈押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院並命被告定期報到之處分者,允宜綜合考量被告實際住居所與法院之距離、交通便利因素及轄區警察機關業務負荷與執行效益等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款或第 4 款及第 117 條之 1 第 1項規定決定適當之報到處所,請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上均請查照)、最高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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