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24222 號
要旨
檢送「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及「法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例稿」
主旨
檢送「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及「法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例稿」,請轉送刑事庭庭長、法官及業務承辦人參酌,請查照。說 明:一、按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117 條之 1 第 1 項定有明文。為利法院辦理刑事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本院已訂定旨揭原則(含裁定例稿 2 份)及命令書例稿,供實務運作有所依循。
二、法院命被告接受刑事科技設備監控時,被告應佩戴隨身發訊器,或於其住家安裝居家讀取器、訊號延展器(由受託廠商攜帶設備至法院或指定處所安裝),並由監控中心協助法院監控被告,法院並得利用監控系統平臺及專用監控手機 APP,瞭解受監控被告之狀態,遇有緊急狀況時,監控中心將通報法院,俾利法院辦理防逃事宜。法院與監控中心之聯繫方式,及操作監控系統平臺、手機 APP 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監控中心聯繫方式:值班電話:(02)2581-8182、 傳真:(02)2567-8912、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62 號 7 樓。
(二)操作監控系統平臺、專用監控手機 APP 之注意事項:
1、監控系統平臺可由電腦登入監控系統網站(網址:https://www.tphebs.tw) ,或由專用監控手機登入專用 APP,帳號、密碼請各法院向監控中心申請(申請單如附件)。
2、因專用監控手機需藉由提供 APPLE ID 供廠商協助安裝監控軟體,爰請貴院申請公務專用 APPLE ID(2 支手機均須申請,建立APPLE ID 步驟:https://support.apple.com/zh-tw/HT204316、APPLE ID 查詢:https://support.apple.com/zh-tw/HT201354),並填具附表,後續本院將轉知專用 APP 之安裝方式供法院辦理。
3、另因上開監控系統網站、手機 APP 之內容資訊涉及被告隱私,允請法院指派專人操作監控系統網站。另法警室及法院專人持用專用監控手機,應注意其帳號、密碼之保管。
三、刑事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費用之核銷方式:
(一)監控專用手機之通訊費:
1、109 年 8 月至 12 月費用,請於 109 年 12 月 20 日前檢附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相關資料函送本院核銷(如 109 年 12 月通訊費不及於前開日期前核銷,可於 110 年 1 月核銷)。
2、110 年 1 月至 12 月費用,請每季檢附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相關資料函送本院核銷。
3、111 年請法院編列預算並自行核銷。
(二)科技監控設備之安裝、維護及拆除費用:各法院就安裝、維護(每75 日需維護一次)及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所生之費用,109 年度及110 年度原則由本院預算支應,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核銷程序(檢附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相關資料函送本院)。
四、另為彙整各法院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業務之聯繫方式(含專用手機之 APPLE ID) ,請於 109 年 8 月 21 日(五)前填具附表,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院刑事廳(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均請查照)、最高法院、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會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