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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18054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為瞭解各法院命被告定期報到處所實際情形,相關附表之填列及回復事宜

主旨

為瞭解各法院命被告定期報到處所實際情形,請依附表逐案填列 108 年4 月起至 6 月止之相關資料,並於 108 年 7 月 5 日前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8 年 3 月 18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07538 號函諒達。二、請法院利用適當時機提示庭長、法官,有關刑事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未予羈押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命被告定期報到之處分者,允綜合考量被告實際住居所與法院之距離、交通等因素,及轄區警察機關業務負荷與執行效益等情形,如未影響被告便利性,於法院負擔許可範圍內,宜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款及第 1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儘量命被告向法院報到。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均請查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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