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16503 號
要旨
法院原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緝獲被告,經抗告而撤銷原裁定,屬情勢變更,非原裁定所能審酌,故不可歸責,仍應予以維持
主旨
法院裁定沒入刑事保證金後,緝獲被告,抗告審法院因而撤經銷原裁定者,因屬情勢變更,為原裁定所不及審酌,允無可歸責性,應視為維持,請查照。
說明
復貴院 102 年 6 月 20 日院鎮文廉字第 1020004010 號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