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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16503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法院原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緝獲被告,經抗告而撤銷原裁定,屬情勢變更,非原裁定所能審酌,故不可歸責,仍應予以維持

主旨

法院裁定沒入刑事保證金後,緝獲被告,抗告審法院因而撤經銷原裁定者,因屬情勢變更,為原裁定所不及審酌,允無可歸責性,應視為維持,請查照。

說明

復貴院 102 年 6 月 20 日院鎮文廉字第 1020004010 號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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