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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字第 01760 號
要旨
一 查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之保外醫治,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惟所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僅規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等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二 本案受刑人高××僅係於保外醫治中另犯煙毐罪,並未於保外醫治中逃匿,依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保證金,不宜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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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之保外醫治,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惟所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僅規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等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二 本案受刑人高××僅係於保外醫治中另犯煙毐罪,並未於保外醫治中逃匿,依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保證金,不宜予以沒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