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9-1 條
- 1.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 2.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 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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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規定,以現金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發還時實收利息一併退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逾十年未領,歸屬國庫。
Q · 繳的刑事保證金有利息嗎?退還時拿得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一項,以現金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第119條第三項退保發還時,連同實收利息一併發還。利息屬於具保人,不是國家的。但若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無法發還,法院或檢察官會公告,自公告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領回者,本金與利息一併歸屬國庫。反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也一併沒入。
白話解讀
你或你的家人為了不被關,繳了一筆保證金給法院。這筆錢從繳進去的那一刻起,就在銀行裡生利息。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這筆利息是你的,不是國家的。等到案件結束、保證金要還給你的時候,利息必須一起退。但如果你搬家了、聯絡不上了,法院會公告,你有十年可以來領。十年不領,這筆錢就歸國庫。反過來,如果被告跑了,保證金被沒入,利息也一起被吃掉。這條的關鍵不是利息本身(金額可能不大),而是它揭露了一個多數人忽略的事實:刑事保證金不是「罰款」,它的法律性質是「你暫時存放在國家手中的財產」,國家只是保管人,不是所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規範刑事保證金之孳息歸屬與發還程序:以現金繳納之保證金於存管期間所生實收利息歸屬具保人,退保時一併發還;具保人所在不明逾十年未領則歸國庫;保證金遭沒入時利息亦併同沒入,計息與發還細節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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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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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保證金有利息嗎?▾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現金繳納的保證金存管期間會生利息,且利息歸具保人。
Q2退保證金時利息會一起退嗎?▾
會。退保發還時實收利息一併發還,但法院不會主動提醒,簽收前應自行核對金額。
Q3保證金多久不領會被國庫沒收?▾
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時,自法院公告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本金與利息歸屬國庫。
Q4棄保潛逃保證金被沒入,利息也會被沒收嗎?▾
會。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Q5保證金跟罰金一樣嗎?▾
不一樣。罰金是處罰繳了就沒了;保證金是擔保,案件結束應發還,性質是暫存於國家的財產。
Q6保證金利息怎麼算?▾
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計算,利率比照國庫存款利率,為銀行實收利息。
Q7領回保證金要帶什麼?▾
帶身分證明與原始繳款收據,向當初繳款之法院或檢察署聲請發還。
Q8退保聲請有時效嗎?▾
退保聲請本身無特定時效,但所在不明經公告者,逾十年未領即歸國庫,不可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證金 | 罰金 | 沒入保證金 |
|---|---|---|---|
| 法律性質 | 擔保(暫存於國家的財產) | 刑罰處分 | 擔保責任之實現 |
| 是否生利息 | 是,利息歸具保人 | 否 | 利息一併沒入 |
| 結案後處理 | 退保發還本息 | 繳納後不退 | 本息歸國庫 |
| 適用條文 | 刑訴§119-1Ⅰ | 刑法§33等 | 刑訴§118、§119-1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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