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19-1 條
- 1.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 2.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 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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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規定,以現金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發還時實收利息一併退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逾十年未領,歸屬國庫。
Q · 繳的刑事保證金有利息嗎?退還時拿得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一項,以現金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第119條第三項退保發還時,連同實收利息一併發還。利息屬於具保人,不是國家的。但若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無法發還,法院或檢察官會公告,自公告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領回者,本金與利息一併歸屬國庫。反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也一併沒入。
白話解讀
你或你的家人為了不被關,繳了一筆保證金給法院。這筆錢從繳進去的那一刻起,就在銀行裡生利息。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這筆利息是你的,不是國家的。等到案件結束、保證金要還給你的時候,利息必須一起退。但如果你搬家了、聯絡不上了,法院會公告,你有十年可以來領。十年不領,這筆錢就歸國庫。反過來,如果被告跑了,保證金被沒入,利息也一起被吃掉。這條的關鍵不是利息本身(金額可能不大),而是它揭露了一個多數人忽略的事實:刑事保證金不是「罰款」,它的法律性質是「你暫時存放在國家手中的財產」,國家只是保管人,不是所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規範刑事保證金之孳息歸屬與發還程序:以現金繳納之保證金於存管期間所生實收利息歸屬具保人,退保時一併發還;具保人所在不明逾十年未領則歸國庫;保證金遭沒入時利息亦併同沒入,計息與發還細節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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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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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證金的利息大概有多少?▾
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的作業辦法計算,利率比照國庫存款利率。金額不會太高,但本金大且案件拖了幾年時,利息可能有數千到上萬元。內行人提示:利息是銀行實際給付的實收利息,不是自己算的理論值。
Q2十年期限過了才發現有保證金沒領,還有辦法嗎?▾
原則上沒有。超過十年歸國庫後,法律上已不屬於你,立法目的就是杜絕爭議、給一個明確終點。內行人提示:若懷疑家中有老案子的保證金沒領,可向當初繳款的法院書記處查詢,帶身分證即可查,不需要律師。
Q3刑事保證金有沒有利息?▾
有。依刑訴第119條之1,現金保證金存管期間生有利息,且利息歸具保人,退保時一併發還。
Q4保證金利息和保證金本金歸誰?▾
都歸具保人。國家只是保管人,案件終結具保責任消滅後本息應一併發還。
Q5什麼情況保證金會歸國庫?▾
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經公告,自公告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本息歸國庫。
Q6保證金沒入時利息也會被沒收嗎?▾
會。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Q7保證金利息怎麼領回?▾
案件終結後主動向繳款之法院或檢察署聲請退保,發還時核對金額是否含實收利息。
Q8保證金利息怎麼算?▾
依存管計息作業辦法,利率比照國庫存款利率,以銀行實收利息為準,非理論值。
Q9領回保證金要準備什麼、要花錢嗎?▾
帶身分證明與原始繳款收據聲請,發還程序本身不另收費。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有權領回的人?▾
以原始繳款收據與身分證明對應繳款紀錄;搬遷者應先更新地址避免被公告。
Q11保證金和罰金差在哪?▾
罰金是刑罰繳了不退;保證金是擔保,結案應連本帶利發還。
Q12退保發還 vs 沒入保證金差在哪?▾
退保是本息退還具保人;沒入是本息歸國庫,差別在被告是否履行擔保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證金 | 罰金 | 沒入保證金 |
|---|---|---|---|
| 法律性質 | 擔保(暫存於國家的財產) | 刑罰處分 | 擔保責任之實現 |
| 是否生利息 | 是,利息歸具保人 | 否 | 利息一併沒入 |
| 結案後處理 | 退保發還本息 | 繳納後不退 | 本息歸國庫 |
| 適用條文 | 刑訴§119-1Ⅰ | 刑法§33等 | 刑訴§118、§119-1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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