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1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2. 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3.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