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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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規範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要件,整合移至同法第 101 條之 1 規範。
Q · 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規定什麼?為什麼找不到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原規定被告經訊問後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修法時,立法者為使羈押要件與替代處分整合審酌,將本條刪除並把規範整併到第 101 條之 1。現行案件適用替代處分時,應引用第 101 條之 1,本條僅作歷史沿革查考。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被告經訊問後,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可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民國86年刪除本條,內容移至第101條之1,將「非羈押替代處分」的要件與羈押要件整合規範,讓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同時考量替代手段的可行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規範法院在不命羈押時,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作為替代手段。民國 86 年修法後,本條內容併入第 101 條之 1,使羈押決定與替代處分要件得以整合審酌,本條本身已不具現行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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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20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刪除,現行案件不再引用本條,應改用第 101 條之 1。
Q2刑事訴訟法 120 條規定內容去哪了?▾
整併到第 101 條之 1,與羈押要件整合審酌,避免兩條規範分離造成審酌脫節。
Q3為什麼立法院要刪除 120 條?▾
為了讓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同時考量替代手段的可行性,把羈押要件和替代處分整合進同一條規範。
Q4刪除條文還能在法律文書引用嗎?▾
可以引用作為歷史沿革或舊案件審理依據,但現行新案件必須適用刪除後的第 101 條之 1。
Q5刑事訴訟法 120 條和 101-1 差在哪?▾
120 條僅單獨規範替代處分;101-1 條把替代處分要件與羈押要件綁定,法院決定羈押時必須同時考量替代手段。
Q6舊判決引用 120 條還算數嗎?▾
86 年以前的判決引用本條仍屬合法引用,但案件再審或上訴時,相關規範依現行法為準。
Q7120 條刪除後實務操作有什麼影響?▾
法官在訊問被告後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一併審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替代可行性,無法切割處理。
Q8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為什麼還在法條清單上?▾
為保留條號連續性與歷史沿革查考,立法時不會刪除整個條號,僅將條文內容改為「(刪除)」二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_target | trigger | key_difference | applicable_law |
|---|---|---|---|
| 現行第 101 條之 1(整合版) | 民國 86 年修正後,羈押與替代處分整合審酌 | 法院必須同時考量羈押事由 + 替代手段可行性,不再切割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
| 刪除前第 120 條(舊法) | 民國 86 年以前案件適用 | 獨立規範替代處分,與羈押要件分離 | 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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