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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刑(五)字第 00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羈押被告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起迄第一百二十一條止共為二十一條,其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係適用於訊問時尚未命羈押之被告,至於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按其法條之先後次序,既在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九條之後,雖有「被告經訊問後」字樣但其適用範圍應不限於尚未命羈押之被告即在繼續羈押中之被告亦有其適用,又參照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四五號解釋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所定不命羈押逕命具保之被告,仍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一種」所謂仍為具保停止羈押,應包括曾經羈押及尚未命羈押之被告兩者而言,否則羈押之被告,如不經聲請停止,將永予羈押而不得依職權為之停止,於理不合。

全文內容

關於羈押被告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起迄第一百二十一條止共為二十一條,其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係適用於訊問時尚未命羈押之被告,至於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按其法條之先後次序,既在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九條之後,雖有「被告經訊問後」字樣但其適用範圍應不限於尚未命羈押之被告即在繼續羈押中之被告亦有其適用,又參照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四五號解釋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所定不命羈押逕命具保之被告,仍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一種」所謂仍為具保停止羈押,應包括曾經羈押及尚未命羈押之被告兩者而言,否則羈押之被告,如不經聲請停止,將永予羈押而不得依職權為之停止,於理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令刑(五)字第 00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羈押被告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起迄第一百二十一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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