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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1. 1.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2. 2.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3. 3.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4. 4.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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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規定羈押、具保、沒入保證金等處分:審判中由法院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第三審期間則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Q · 沒入保證金、撤銷羈押是法院決定還是檢察官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撤銷羈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停止羈押、變更延長撤銷停押條件、沒入保證金(第 118 條第 1 項)、退保等處分,審判中一律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偵查中的特定事項(變更應遵守事項、第 118 條第 2 項沒入保證金、退保、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案件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時,這些處分連同羈押、限制出境出海,改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權限或形式錯置即屬程序違法,可成為推翻不利決定的突破口。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裡,從撤銷羈押到沒入保證金,每一個影響被告人身自由和財產的決定,都必須由特定的人用特定的方式做出,否則就是程序違法。這條就是那張權限分配表。法院的事用裁定(正式的書面法律文件),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事用命令。案子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了怎麼辦?最高法院只管法律問題不管事實,所以羈押、限制出境這些跟事實有關的決定,退回給第二審法院做。搞混這張權限表的後果很嚴重:該由法院裁定的事被檢察官用命令做了,程序違法,整個決定可能被撤銷。你或你的律師如果發現權限錯置,這本身就是一個推翻不利決定的突破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為羈押與具保相關處分的權限分配規範,依案件所處階段(偵查中、審判中、第三審上訴中)區分由法院以裁定、或由檢察官以命令作成各項處分,並就第三審期間的事實認定權限退由第二審法院行使,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中人身自由處分的權責分工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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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入保證金是法院還是檢察官決定?

審判中法院裁定(§118 I),偵查中檢察官命令(§118 II),看階段不同。

Q2案件到最高法院想交保要向誰聲請?

向第二審法院聲請,不是最高法院;第二審法院可向第三審調卷後裁定。

Q3撤銷羈押用什麼形式做?

以法院裁定行之,不服可於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Q4檢察官偵查中可以命我限制住居嗎?

可以,依 §93 III 但書、§228 IV 以檢察官命令行之。

Q5限制出境出海誰有權決定?

第三審期間由第二審法院裁定(§93-2 至 §93-5),108 年修法明定。

Q6對檢察官命令不服怎麼救濟?

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聲請撤銷變更,與對裁定抗告的程序不同。

Q7權限錯置會怎樣?

屬程序違法,整個處分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不必討論實體理由。

Q8停止羈押的裁定誰做?

審判中由法院裁定(§110、§115、§116),第三審期間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_中investigation_中third_instance
撤銷/停止羈押法院裁定第二審法院裁定
沒入保證金法院裁定(§118 I)檢察官命令(§118 II)第二審法院裁定
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院裁定檢察官命令(§93 III 但書、§228 IV)第二審法院裁定
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裁定檢察官(§93-2 以下)第二審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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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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