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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二)字第 33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被告因停止羈押,於偵查時命其具保提出新台幣一千元保證書,而在審判中命同一保證人提出新台幣五千元保證書,當係偵查階段之具保責任已消滅而非包括偵查中之具保在內,且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六九七號解釋之意旨而觀本件沒入保證金自宜解釋為新台幣五千元。

全文內容

被告因停止羈押,於偵查時命其具保提出新台幣一千元保證書,而在審判中命同一保證人提出新台幣五千元保證書,當係偵查階段之具保責任已消滅而非包括偵查中之具保在內,且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六九七號解釋之意旨而觀本件沒入保證金自宜解釋為新台幣五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二)字第 33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被告因停止羈押,於偵查時命其具保提出新台幣一千元保證書,而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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