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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80002253 號
要旨
因應第三審為法律審,不進行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調查、裁定及開立押票,致上訴第三審案件押票之格式與第一、二審受理之案件不同。又為便利看守所建立正確之收容人名籍資料,使法院能獲得詳實的被告在押資料,爰增訂上訴第三審案件之押票及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
主旨
修正法院押票格式(如附件),增訂上訴第三審案件之押票及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調查審認、裁定及開立押票(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 2 項參照),致上訴第三審案件押票之格式與第一、二審受理之案件不同,為便利第二審法院作業,爰有新增必要。
二、又為利看守所建立正確之收容人名籍資料,俾法院能獲悉詳實之被告在押資料,爰修正押票格式,增加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於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聲請書載有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該資料為法院所已知之情形下登載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矯正司)、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