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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9羈押之撤銷(三)-逾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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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上訴中被告羈押已逾原審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釋放,但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時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 · 羈押關超過判決的刑期,會被放出來嗎?

會。被告上訴時,羈押逾原審刑期應即撤銷釋放

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案件上訴後,被告被羈押的期間如果已經超過原審判決的刑期,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並釋放被告,沒有裁量空間(條文用「應即」)。唯一例外是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而上訴(認為刑度應加重),此時原審刑期不再是上限,法院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非直接放人。計算羈押日數時應併計逮捕、拘提期間的折抵日數。

白話解讀

一審判你六個月,你不服上訴。上訴期間你繼續被關在看守所。關著關著,六個月過了,你已經關超過判決的刑期了。這時候法律踩了一腳急煞車:羈押期間已經超過你被判的刑期,你必須被釋放。邏輯很殘酷也很清楚:如果你最後真的有罪,你頂多就是關這麼久。現在還沒定讞你就已經關超過了,國家沒有立場繼續關你。但這裡有一個但書:如果是檢察官為了你的不利益上訴(意思是檢察官覺得判太輕),法院可以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不是直接放走。因為檢察官上訴代表刑期可能加重,原本的刑期不再是天花板。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為羈押撤銷的特別規定:當案件進入上訴程序,被告的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所宣告的刑期時,因羈押已逾越可能科處的刑罰結果、喪失比例原則上的正當性,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但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的情形,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羈押超過刑期了,法院可以不放人嗎?

如果是被告自己上訴,不行。條文用的是「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沒有裁量空間。唯一的例外是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的情形,此時法院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實務上很多被告家屬不知道要自己算日子,主動計算並提出聲請,比等別人發現快得多。

Q2拘役五十天的判決,羈押第五十一天還沒放人怎麼辦?

這已經構成違法羈押。辯護人應立即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並釋放被告,並可考慮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補償。看守所若接到撤銷裁定仍不放人,可向檢察官告發。實務上法院系統多會自動提醒,但「幾乎不會發生」不是「不會發生」,自己盯著日期永遠最保險。

Q3羈押超過刑期會放人嗎?

被告自己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時,羈押逾原審刑期者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沒有裁量空間;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則屬例外。

Q4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是什麼?

規範上訴審理期間,被告羈押已逾原審判決刑期時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的特別規定,是比例原則在羈押上的具體化。

Q5撤銷羈押是什麼意思?

法院解除對被告的羈押強制處分並將其釋放。它處理的是審判中的人身自由,不是刑罰執行的服刑問題。

Q6羈押和服刑差在哪?

羈押是判決確定前的保全處分(防逃亡滅證),服刑是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第109條處理的正是「還沒定罪卻已關超過該關的時間」這條界線。

Q7羈押超過刑期怎麼聲請放人?

由辯護人向繫屬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並釋放被告,附上羈押起算日、折抵日數與原審宣告刑期的比對表。被告自己上訴的情形法院應即釋放。

Q8怎麼計算羈押日數有沒有超過刑期?

羈押日數需併計逮捕、拘提期間的折抵日數(刑訴第108條第4項),再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天數比較,達到或超過即觸發本條。

Q9聲請撤銷羈押要準備什麼?

原審判決書(載明刑期)、羈押裁定與起算日證明、折抵日數計算、撤銷羈押聲請狀。提前備妥讓法院沒有拖延理由。

Q10被違法羈押可以要求賠償嗎?多少?

若關超過刑期仍未釋放構成違法羈押,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金額依羈押日數按法定標準計算,並可一併追究相關責任。

Q11被告上訴 vs 檢察官上訴,放人規則差在哪?

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羈押逾刑期應即釋放、無例外。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刑期可能加重,原審刑期不再是上限,法院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12撤銷羈押 vs 具保停止羈押差在哪?

撤銷羈押是羈押正當性消失、直接解除(第109條本文);具保停止羈押是羈押原因仍在、以保證金等條件暫時停止(第110條),被告仍受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ictim_or_defendantprosecutor_disadvantage
上訴人被告/為被告利益檢察官為不利益
法院處置應即撤銷羈押、釋放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裁量空間無(應即)有(得替代)
理由刑期不會加重,原審刑期為上限刑期可能加重,原審刑期非上限

victim_or_defendant

上訴人
被告/為被告利益
法院處置
應即撤銷羈押、釋放
裁量空間
無(應即)
理由
刑期不會加重,原審刑期為上限

prosecutor_disadvantage

上訴人
檢察官為不利益
法院處置
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裁量空間
有(得替代)
理由
刑期可能加重,原審刑期非上限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但於陳述完畢後具結者,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由書記官朗讀之,於必要時,並應說明其意義,結文內應命證人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除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外,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0341130 修正)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除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外,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0560113 全文修正)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0170728 制定)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但於陳述完畢後具結者,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由書記官朗讀之,於必要時,並應說明其意義,結文內應命證人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除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外,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0341130 修正)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除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外,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0560113 全文修正)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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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09 條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