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定有明文。又查強制工作並非刑罰,強制工作之期間,亦不能認為刑期,該法所稱之「刑期」即專指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期間,而不包括強制工作之期間在內,來函所述情節,自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至來函所稱被告於釋放後可能逃避強制工作之執行一節,則應於實施技術上講求改進,未可以此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查「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定有明文。又查強制工作並非刑罰,強制工作之期間,亦不能認為刑期,該法所稱之「刑期」即專指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期間,而不包括強制工作之期間在內,來函所述情節,自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至來函所稱被告於釋放後可能逃避強制工作之執行一節,則應於實施技術上講求改進,未可以此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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