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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043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查「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定有明文。又查強制工作並非刑罰,強制工作之期間,亦不能認為刑期,該法所稱之「刑期」即專指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期間,而不包括強制工作之期間在內,來函所述情節,自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至來函所稱被告於釋放後可能逃避強制工作之執行一節,則應於實施技術上講求改進,未可以此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043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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