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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2.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3.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4.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5. 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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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台鐵殺警案 💇立法目的: 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刑事政策 II 第31條之1、第33條之一、第93條第2項前段、5項、第6項、第93條之1及第228條第4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暫行安置本質類似羈押,故準用羈押相關規範 III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並準用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 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總體期間 IV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為之。 V 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marcus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暫行安置不能準用羈押替代處分 1.93-1第一項第七款以及228第四項之性質與暫行安置顯不相容 2.邏輯矛盾:好好只有228可以,警察解送檢察官卻不能為之,法院無論何時都不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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