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1-1 條
-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 2.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 3.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 4.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 5.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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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暫行安置是審判前把可能有精神障礙、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被告送入醫療機構治療兼監管,單次最長六個月,累計上限五年。
Q · 精神障礙的嫌犯被暫行安置,是被放出來還是被關起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暫行安置不是羈押也不是釋放,而是把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有精神障礙、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被告,於判決確定前送入司法精神醫院或精神醫療機構,同時接受治療與監管。單次最長六個月,可延長但每次不逾六個月,累計上限五年。被告有強制辯護、得抗告、原因消滅得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2016 年台北內湖隨機殺人案、2019 年台鐵殺警案,社會震驚之餘追問:為什麼明顯有精神疾病且可能再犯的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回到社區?這條就是立法者的回應。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以認為他可能符合刑法第 19 條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時,法官可以裁定將他送進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最長六個月,可以延長,但累計上限五年。這是羈押和自由之間的第三條路:不是把人關在看守所,也不是放回社區,而是送進醫療機構同時接受治療和監管。被告有辯護人、可以抗告、檢察官聲請延長要在期滿五天前提出。每一個限制自由的環節都有程序保障,但保障的天平同時也在乎公共安全。
法律定性
暫行安置是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的審判前安全措施: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可能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原因、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具緊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治療與監管,是介於羈押與釋放之間的第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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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暫行安置跟監護處分有什麼不同?▾
暫行安置是判決確定前的措施(刑訴121-1),監護處分是判決確定後的保安處分(刑法87)。暫行安置累計上限五年,監護處分依111年刑法修正後也有期間限制。兩者適用階段完全不同;若安置期間案件判決確定並諭知監護處分,暫行安置自動終止銜接監護處分執行,中間不會有空窗。
Q2家人被暫行安置,我可以去探視嗎?▾
暫行安置執行由檢察官指揮,探視依安置處所管理辦法。一般家屬可申請探視,但須配合機構安全管理與治療計畫。若處所拒絕探視或限制過嚴,可透過辯護人向法院反映;被告與家屬聯繫的權益保障,是法院審查延長必要性時會考量的因素。
Q3五年到了還沒判決確定怎麼辦?▾
累計五年到期後,暫行安置必須結束、不能再延長,被告回到一般強制處分框架(羈押或交保等)。這是立法者設的硬上限,防止未經判決的無限期拘禁。實務上五年仍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極少,但若遇到,辯護人應在上限到期前提前規劃後續處遇方案,避免突然轉換造成安全或醫療空窗。
Q4暫行安置是什麼?▾
刑訴121-1規定的審判前安全措施,把疑似精神障礙、有危害公安之虞的被告送入醫療機構治療兼監管,最長五年。
Q5暫行安置的要件有哪些?▾
四層門檻疊加: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刑法19條精神障礙原因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緊急必要,缺一不可。
Q6暫行安置會送到哪裡?▾
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Q7什麼叫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須有事實足認被告因精神狀態可能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不是單憑主觀臆測。
Q8暫行安置怎麼聲請?▾
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審判中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依職權,須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裁定。
Q9暫行安置怎麼延長?▾
期滿前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職權裁定,聲請延長須至遲於期滿5日前提出,每次不逾6月。
Q10對暫行安置裁定怎麼救濟?▾
對暫行安置、延長或駁回聲請之裁定不服,10日內提抗告;原因消滅另可依121-3聲請撤銷。
Q11被暫行安置要花錢請律師嗎?▾
本條準用強制辯護(刑訴31-1),無資力者可由法院指定辯護人,不必然自費。
Q12暫行安置 vs 羈押差在哪?▾
目的不同(治療監管 vs 防逃滅證串供)、處所不同(醫療機構 vs 看守所)、要件期間救濟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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