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1. 1.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 3.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規定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法院必須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 · 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沒有律師會怎麼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例外只有一個: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才能在無辯護人情況下開庭。對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亦得指定。本條 2017 年增訂前,無數人在無律師情況下被裁定羈押。

白話解讀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你的時候,是你人身自由最危急的時刻:法官幾個小時內就要決定你接下來是回家還是進看守所。民國106年以前,這個程序不在強制辯護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即使你面對的是最嚴重的人身自由剝奪,法律不保證你身邊有律師。106年增訂這條之後,規則翻轉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一律強制辯護。不管你被控什麼罪、不管你有沒有錢、不管你有沒有自己請律師,法院都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你辯護。唯一的例外是:指定的辯護人等了四小時還沒到,而且是你自己主動要求趕快訊問,法官才能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進行。注意「你自己主動要求」這六個字,如果是法官或書記官暗示你「不用等了」,那不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增訂的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規定。本條明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含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及其抗告救濟)必須有辯護人在場,被告未選任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僅在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方得例外進行,是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之立法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聲請羈押的時候可以自己選律師嗎?還是只能用法院指定的?

可以自己選。本條的強制辯護是在你「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情況下才啟動。如果你自己請了律師並提出委任書狀,法院會讓你的律師上。問題是時間:羈押審查通常很急,你自己的律師可能來不及趕到。這時候法院會先指定辯護人,等你的律師到了,第 31 條第 4 項允許撤銷指定、改由你的律師接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平常就有固定的律師,手機裡存好他的號碼和委任書狀,出事時家人可以立刻啟動。

Q2四小時等不到律師,法官說先開始,我該答應嗎?

除非你有非常強烈的理由(例如身體狀況極差需要盡快處理),否則建議不要。沒有辯護人的羈押審查,你很容易在壓力下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而且但書要求是你「主動請求」,意思是這是你的選擇權,不是法院的催促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等了四小時律師還沒到,可以先問法官能不能再等一下;法官沒有義務同意,但實務上如果辯護人正在趕來的路上,多數法官會再給一點時間。

Q3這條跟第 31 條的偵查中保護(第五項)有什麼不同?

第 31 條第五項保護的是身心障礙和原住民在偵查中的「訊問或詢問」程序,範圍較窄。本條保護的是所有被告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權,不限身分,任何人被聲請羈押都適用。兩條的保護場域不同:一個是偵查中的問話,一個是法院的羈押庭。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原住民且被聲請羈押,兩條同時適用,保護是疊加的。

Q4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是什麼?

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強制辯護規定,法院必須為未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是 2017 年配合釋字 737 號增訂的程序保障。

Q5偵查中強制辯護涵蓋哪些程序?

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的法院審查,以及這些裁定的抗告救濟程序都適用。立法理由明文寫得很清楚,範圍寬於初次審查。

Q6四小時但書是什麼意思?

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 4 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才能在無辯護人情況下開庭。法院或書記官引導放棄不算「主動」。

Q7指定辯護人和選任辯護人差在哪?

選任是被告自己請的(要委任書狀),指定是法院依職權指派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通常在被告無辯護人時啟動。指定辯護人的服務免費。

Q8被聲請羈押怎麼要求指定辯護人?

在法院羈押庭開始前明確告知法官「我未選任辯護人,請依刑訴 31-1 條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院依法必須安排,不可拒絕。

Q9羈押審查時辯護人能做什麼?

攻擊羈押必要性(無逃亡、串供、再犯之虞),提出替代羈押方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提示被告哪些話該說、哪些不該說。

Q10辯護人遲到怎麼辦?

除非真的等超過 4 小時且自己主動請求,否則應堅持等待,不要被法官或書記官「不用等了」的暗示引導放棄。

Q11羈押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刑訴 403 條提抗告,須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若法院未指定辯護人就開庭,可主張違反 31-1 條程序違法為抗告理由。

Q12刑訴 31 條 vs 31-1 條差在哪?

31 條是審判中強制辯護(限重罪或身障等列舉),31-1 條是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一律適用),是 2017 才補上的程序漏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7 条の 2、第 37 条の 4(被疑者国選弁護制度,2004 增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3조(국선변호인)+ 제201조의2(구속전 피의자심문 시 국선변호)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法律援助辯護義務)+ 第 78 條(值班律師制度)
🇩🇪 德國StPO § 140 Notwendige Verteidigung(含羈押審查 § 141a)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5-4(待審拘留之辯護人協助)+ art. 63-3-1(拘留階段律師協助)
🇺🇸 美國Sixth Amendment + Rothgery v. Gillespie County (2008):critical stage 自動觸發 right to couns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