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1.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3.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規定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法院必須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 · 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沒有律師會怎麼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例外只有一個: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才能在無辯護人情況下開庭。對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亦得指定。本條 2017 年增訂前,無數人在無律師情況下被裁定羈押。
白話解讀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你的時候,是你人身自由最危急的時刻:法官幾個小時內就要決定你接下來是回家還是進看守所。民國106年以前,這個程序不在強制辯護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即使你面對的是最嚴重的人身自由剝奪,法律不保證你身邊有律師。106年增訂這條之後,規則翻轉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一律強制辯護。不管你被控什麼罪、不管你有沒有錢、不管你有沒有自己請律師,法院都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你辯護。唯一的例外是:指定的辯護人等了四小時還沒到,而且是你自己主動要求趕快訊問,法官才能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進行。注意「你自己主動要求」這六個字,如果是法官或書記官暗示你「不用等了」,那不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增訂的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規定。本條明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含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及其抗告救濟)必須有辯護人在場,被告未選任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僅在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方得例外進行,是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之立法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是什麼?▾
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強制辯護規定,法院必須為未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2偵查中強制辯護涵蓋哪些程序?▾
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的法院審查,以及這些裁定的抗告救濟程序都適用。
Q3四小時但書是什麼意思?▾
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 4 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才能在無辯護人情況下開庭。
Q4被聲請羈押怎麼要求指定辯護人?▾
在法院羈押庭開始前明確告知法官「我未選任辯護人,請依刑訴 31-1 條指定」,法院依法必須安排。
Q5羈押審查時辯護人能做什麼?▾
攻擊羈押必要性(無逃亡、串供、再犯之虞),提出替代羈押方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Q6指定辯護人和選任辯護人差在哪?▾
選任是被告自己請的,指定是法院指派的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通常在被告無辯護人時啟動。
Q7警詢階段也適用 31-1 條嗎?▾
不適用。本條限於「法院」的羈押審查程序,警詢階段適用刑訴 27 條選任辯護權及 95 條告知義務。
Q8刑訴 31 條 vs 31-1 條差在哪?▾
31 條是審判中強制辯護(限重罪或身障等),31-1 條是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一律適用),2017 才補上的漏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