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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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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ina231525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強制辯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義務)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偵查中羈押 須有辯護人或律師 Exc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III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只要受聲請羈押即有強制辯護,不需符合第31條強制辯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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