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0 條(辯護人(四)-選任程序)
- 1.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 2.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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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偵查中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每審級皆須重新提出於法院。
Q · 請了律師,是不是律師到場就能幫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選任辯護人必須提出書面的委任書狀,律師才能合法行使辯護權。偵查中(包含警局調查與檢察官偵訊)書狀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案件起訴後,每一個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都要重新提出一份給法院。沒有書狀,律師到了現場也不被承認為辯護人。
白話解讀
一張紙,決定你的律師能不能合法站在你旁邊。刑事案件裡請律師不是打個電話就完事,你必須交出一份「委任書狀」,白紙黑字寫清楚誰委任誰。交給誰也有講究:案件還在檢察官手上(偵查階段),書狀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案件已經起訴進了法院,每一個審級都要重新交一份給法院。沒交這張紙,律師就算坐在你旁邊,法律上他不是你的辯護人,他說的話、做的動作,法院可以當作不存在。很多人以為口頭說「這是我的律師」就夠了,結果律師到場後被擋在門外,偵訊照常進行,你一個人面對檢察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範辯護人選任的形式要件:必須提出書面的「委任書狀」始生效力,並依訴訟階段分別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提出。本條是辯護權書面化原則的具體實踐,與第27條(選任權人範圍)、第29條(辯護人資格)共同構成辯護人選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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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書狀一定要用法院的格式嗎?▾
不用。71年修法已將「委任狀」改為「委任書狀」,任何書面只要載明委任意旨與雙方資訊即可。
Q2口頭委任律師有效嗎?▾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無效。沒有書面,法院與檢察署不承認辯護人身分。
Q3委任書狀要交給誰?▾
偵查中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每個審級交該審級法院。
Q4上訴到二審要重新交委任書狀嗎?▾
要。每個審級都必須重新提出一份委任書狀,否則律師無權辯護。
Q5家屬可以幫被告交委任書狀嗎?▾
可以。依第27條第2項,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Q6半夜被帶走,律師怎麼最快到場?▾
事先備妥空白委任書狀,家屬填上律師名字簽名即可遞交司法警察官。
Q7委任書狀沒簽名警方可以拒絕嗎?▾
應通知補正不能直接拒絕在場,但補正前辯護權行使可能受爭議。
Q8羈押審查階段沒交書狀怎麼辦?▾
依第31條之1,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key_action | applicable_stage | cost | control |
|---|---|---|---|---|
| 自行選任辯護人 | 提出委任書狀 | 偵查及審判全程 | 律師費自付(8-30萬元起,依案件難度) | 高(自選律師與策略) |
| 指定公設辯護人/律師(第31條) | 審判長依職權指定 | 強制辯護案件審判中(無選任時) | 免費 | 低(無選擇律師權) |
| 羈押審查指定辯護(第31條之1) | 審判長指定 | 偵查中羈押審查 | 免費 | 低 |
| 法律扶助申請 | 向法扶基金會申請 | 全程(需資力審查) | 免費或低收費 | 中(可選分會推薦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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