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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0 條(辯護人(四)-選任程序)

  1. 1.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2. 2.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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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偵查中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每審級皆須重新提出於法院。

Q · 請了律師,是不是律師到場就能幫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選任辯護人必須提出書面的委任書狀,律師才能合法行使辯護權。偵查中(包含警局調查與檢察官偵訊)書狀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案件起訴後,每一個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都要重新提出一份給法院。沒有書狀,律師到了現場也不被承認為辯護人。

白話解讀

一張紙,決定你的律師能不能合法站在你旁邊。刑事案件裡請律師不是打個電話就完事,你必須交出一份「委任書狀」,白紙黑字寫清楚誰委任誰。交給誰也有講究:案件還在檢察官手上(偵查階段),書狀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案件已經起訴進了法院,每一個審級都要重新交一份給法院。沒交這張紙,律師就算坐在你旁邊,法律上他不是你的辯護人,他說的話、做的動作,法院可以當作不存在。很多人以為口頭說「這是我的律師」就夠了,結果律師到場後被擋在門外,偵訊照常進行,你一個人面對檢察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範辯護人選任的形式要件:必須提出書面的「委任書狀」始生效力,並依訴訟階段分別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提出。本條是辯護權書面化原則的具體實踐,與第27條(選任權人範圍)、第29條(辯護人資格)共同構成辯護人選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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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書狀一定要用法院的格式嗎?

不用。71年修法已將「委任狀」改為「委任書狀」,任何書面只要載明委任意旨與雙方資訊即可。

Q2口頭委任律師有效嗎?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無效。沒有書面,法院與檢察署不承認辯護人身分。

Q3委任書狀要交給誰?

偵查中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每個審級交該審級法院。

Q4上訴到二審要重新交委任書狀嗎?

要。每個審級都必須重新提出一份委任書狀,否則律師無權辯護。

Q5家屬可以幫被告交委任書狀嗎?

可以。依第27條第2項,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Q6半夜被帶走,律師怎麼最快到場?

事先備妥空白委任書狀,家屬填上律師名字簽名即可遞交司法警察官。

Q7委任書狀沒簽名警方可以拒絕嗎?

應通知補正不能直接拒絕在場,但補正前辯護權行使可能受爭議。

Q8羈押審查階段沒交書狀怎麼辦?

依第31條之1,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key_actionapplicable_stagecostcontrol
自行選任辯護人提出委任書狀偵查及審判全程律師費自付(8-30萬元起,依案件難度)高(自選律師與策略)
指定公設辯護人/律師(第31條)審判長依職權指定強制辯護案件審判中(無選任時)免費低(無選擇律師權)
羈押審查指定辯護(第31條之1)審判長指定偵查中羈押審查免費
法律扶助申請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全程(需資力審查)免費或低收費中(可選分會推薦律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条(弁護人の選任権)+刑事訴訟規則第17条(弁護人選任の方式 - 連署書面提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2조(변호인 선임의 효력 - 변호인선임서 제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委托辩护人及法律援助辦理委托手續)
🇩🇪 德國StPO § 137(Wahlverteidiger)+ § 234(Vollmachtsnachwei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15(Constitution d'avocat - mention au registre)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Right to Counsel)+ Fed. R. Crim. P. 44(Notice of Appea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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