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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0 條(辯護人(四)-選任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2.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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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書面 II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通常律師費不同階段會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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