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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60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刑事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當事人併為一狀呈送法院,在事實上發生困難,究應如何補救一案,查附帶民事訴訟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民庭審理時,既因移送而使民事、刑事訴訟分別進行,應命訴訟當事人另行向民庭提出委任狀。

全文內容

有關刑事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當事人併為一狀呈送法院,在事實上發生困難,究應如何補救一案,查附帶民事訴訟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民庭審理時,既因移送而使民事、刑事訴訟分別進行,應命訴訟當事人另行向民庭提出委任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60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刑事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當事人併為一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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