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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9 條(辯護人(三)-資格)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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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應由律師擔任;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Q · 刑事案件可以請非律師當辯護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由律師擔任。但書設一窄門——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偵查階段絕對不適用此但書,理由是偵查不公開、辯護人會接觸偵查秘密,律師有律師法第 38 條與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雙重保密義務,非律師則無此制度性約束。審判長的許可屬裁量權,沒有硬性標準,實務上退休法官、資深法學教授、特定領域專家獲准的案例確實存在。

白話解讀

「我爸的朋友很懂法律,讓他來幫我辯護。」這句話在偵查階段行不通,在審判階段也幾乎行不通。第 29 條劃了一條清楚的線: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但書開了一道窄門:審判中,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選任非律師來當辯護人。為什麼偵查階段完全不開這道門?71年修法時的理由很明確:偵查不公開,辯護人會接觸到偵查秘密。律師受律師法和刑法洩密罪的雙重約束,有法律責任守住這些秘密。你爸那個「很懂法律的朋友」沒有這層約束,讓他進入偵查程序等於在保密牆上開了一個洞。審判階段呢?審判原則上公開,保密性的疑慮降低,所以法律允許審判長在個案中判斷:這個非律師是否有能力、有信用擔任辯護人。但要注意,這是審判長的「許可」,不是你的「權利」。審判長說不行,就是不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為辯護人資格條款,規定刑事案件之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擔任,但於審判階段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條目的在於確保辯護品質與偵查保密兼顧,律師受律師法第 38 條及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雙重保密義務約束,非律師則無此強制性制度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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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原則上是。只有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能由非律師擔任。偵查階段絕對不行。

Q2為什麼偵查階段不能用非律師辯護人?

偵查不公開,辯護人會接觸偵查秘密。律師受律師法和刑法洩密罪雙重約束,非律師則無此保障。

Q3審判長許可非律師辯護人的標準是什麼?

屬於審判長裁量權,無硬性標準。實務上常見退休法官、資深法學教授、特定領域專家獲准。

Q4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聲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第 5 條),或符合強制辯護案件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5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嗎?

不是。辯護人是刑事訴訟的概念,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刑事被告只能選任辯護人,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

Q6強制辯護案件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的特定案件(重罪、原住民、智能障礙等),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必須指定。

Q7公設辯護人和法扶律師差在哪?

公設辯護人是法院編制內公務員,法扶律師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後派任的執業律師。兩者都是免費的。

Q8法律系學生可以當辯護人嗎?

偵查階段絕對不行。審判階段須審判長許可,實務上機率極低(缺乏執業訓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lawyernon_lawyer_litigation_agent
辯護人資格原則須律師(刑訴 29)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
偵查階段適用可任辯護人完全不可
保密義務律師法 38、刑法 132 雙重無強制制度約束
費用8-15 萬起跳 / 法扶免費個案約定(多為人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 条(弁護人の資格——原則弁護士、簡裁特例許可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조(변호인의 자격——원칙 변호사, 대법원규칙 특별 허가)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辯護人的範圍——律師、人民團體推薦、近親屬均可任)
🇩🇪 德國StPO § 138(Wahlverteidiger——律師、德國大學法學教授均可任辯護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4(défense par avocat——原則律師代理,特殊情形例外)
🇺🇸 美國Sixth Amendment + Faretta v. California, 422 U.S. 806 (1975)(律師代理 / 被告自我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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