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適用偵查與審判全程。
Q · 刑事案件最多可以請幾個律師?
每位被告最多三人,第四位門都進不了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此上限適用於偵查與審判的每一個階段,不分案件大小或被告財力。共同被告案件中,每位被告各自有獨立的三人額度,因此五位共同被告的案件,法庭上最多可出現十五位辯護人。幕後研究團隊不受此限制。
一行十五個字的法條,卻劃出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硬線:不管你的案子多複雜、不管你多有錢,每一個被告最多只能有三位辯護人。這個限制背後有精準的考量。法庭的時間是公共資源,如果一方有十個律師輪番上陣,法官光安排發言順序就要花半個庭期。三人是效率和充分辯護之間的折衷點:一位主辯律師負責策略,一位專精證據交叉詰問,一位處理程序和法律意見,分工剛好覆蓋刑事辯護的三大面向。但請注意「每一被告」四個字。這代表共同被告有五人的案件,法庭上最多可以出現十五位辯護人。被告人數乘以三,這個數字在大型經濟犯罪案件中會讓法庭變得非常壯觀。
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為辯護人人數上限規範,明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之上限為三人,此限制適用於偵查與審判全程。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充分辯護權與訴訟經濟、法庭秩序,避免無限制律師人數導致庭期拖延與發言冗贅。
不用。三人是上限不是標準配備。大部分刑事案件一位律師就夠了,除非案件涉及多個專業領域或極其複雜的事實。費用由你跟每位律師個別約定。內行人提示:與其花三倍的錢請三位普通律師,不如集中資源請一位真正擅長你這類案件的律師。
是。第 28 條沒有區分偵查或審判階段,「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適用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不過偵查階段通常一位律師陪同就足夠了。內行人提示:偵查階段最重要的不是律師人數,而是律師到場的速度。一位能在兩小時內趕到的律師,比三位要約時間的律師有用得多。
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是台灣刑事辯護人數的法定上限。
每位被告最多三人,包含律師與經審判長許可的非律師辯護人。
每位被告各自有獨立的三人額度,五位共同被告的案件法庭上可出現十五位辯護人。
不完全是。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原則上要是律師,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是非律師。
主辯律師負責策略、一位專精證據交叉詰問、一位處理程序與法律意見,覆蓋刑事辯護三大面向。
合計不可超過三人,超過時法院會請你在四位中選三位。
終止委任後額度釋出,可再委任至上限,但更換太頻繁可能影響策略連貫性。
不能。第 28 條為強行規定,法院無裁量空間放寬,但可以擴充幕後研究團隊。
台灣三人上限、中國 1-2 人較嚴格,且中國按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分別計算。
整個訴訟程序,包含偵查、起訴、審判每個階段都受限。
| 比較面向 | tw | jp | cn | de | us |
|---|---|---|---|---|---|
| 辯護人人數上限 | 每一被告 3 人(刑訴 §28) | 每一被告 3 人(刑訴規則 §26) | 每一被告 1-2 人(刑訴 §33) | 每一被告 3 人(StPO §137 Abs.1) | 無上限(第六修正案) |
| 適用階段 | 偵查與審判全程 | 偵查與審判全程 |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限定 | 偵查與審判全程 | 全程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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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 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其意見得作前項釋明之證據方法。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 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其意見得作前項釋明之證據方法。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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