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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致無心智缺陷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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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7 days ago
司法類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第2款)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第4款)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punica
7 days ago
司法類科
「被告」依§ 27第1項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依§ 245第2項,於偵查中亦享有『在場權』。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姻親不得獨立選任
wishgogo
9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隨時。
u88480
a year ago
第二項 獨立: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拘束(可與被告意思不同)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條件限制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立法理由:為期保護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正當權益,爰將本條第一項原定「於起訴後」四字刪除,俾使起訴前之被告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1982年王迎先用生命換來的條文) 🥣釋字654號:刑事被告充分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 辯護(plead)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harry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怕被。員警私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