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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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特定家屬亦得獨立選任,身心障礙者司法機關應主動通知家屬代為選任。
Q · 被警察帶走的當下,能立刻請律師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一項,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從受司法警察調查的第一秒起,就能選任辯護人,不必等到起訴或上法庭。第二項進一步擴張: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當事人選任,不需要當事人本人的授權書。112 年修法後,第三項把保護擴大到所有「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者,司法機關必須主動通知家屬代為選任。
白話解讀
被警察帶走的那個瞬間,你的大腦會當機。恐懼、憤怒、困惑同時湧上來,但你最需要記住的只有一件事:開口之前,先說「我要請律師」。第 27 條賦予你從被警察調查的第一秒起就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不是等到被起訴,不是等到上法庭,是此時此刻。這個權利不限於你本人行使。你的配偶、父母、子女、三親等內的血親,甚至你的家長家屬,都可以「獨立」替你請律師,不需要你的授權或同意。為什麼「獨立」這兩個字至關重要?因為當你被羈押在看守所裡,你可能根本聯絡不到外面的人。這時候你媽媽打電話幫你找律師,不需要先拿到你的委任書,律師就可以來見你。112年最新修法還擴大了保護:如果你因為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司法機關必須主動通知你的家人可以幫你請律師。不是你要求才通知,是他們必須主動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為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選任辯護人權核心規定,建立三層保護結構:當事人自己得隨時選任、特定範圍家屬得獨立選任、身心障礙者由司法機關主動通知家屬。本條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中辯護權的入口條文,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在程序法上的最直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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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從受警察調查起即可行使,並擴及家屬獨立選任權。
Q2被警察帶走可以立刻請律師嗎?▾
可以。第 27 條第一項明文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調查時即得選任辯護人,不必等到被起訴。
Q3家人被抓我可以幫他請律師嗎?▾
可以。第 27 條第二項規定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獨立選任,不需本人授權。
Q4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符合資力標準者可獲免費律師;強制辯護案件法院依第 31 條指定公設辯護人。
Q5聾啞或失智的家人被偵訊,警方有義務通知我嗎?▾
有。112 年修法後第三項擴及所有身心障礙者,司法機關「應」主動通知家屬代為選任。
Q6證人筆錄需要律師嗎?▾
建議帶。證人筆錄事後若角色翻轉成嫌疑人,當時陳述都可作為證據。
Q7辯護人到場前警察可以繼續訊問嗎?▾
嫌疑人明確表示要請律師後,警察應停止實質訊問等待律師到場,否則所得陳述證據能力受質疑。
Q8家屬與本人選的律師不一樣聽誰的?▾
辯護策略決定權在當事人本人;兩位辯護人同時存在不違法(第 28 條上限三人),但需統一辯護方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ight_holder | trigger_point | authority_obligation |
|---|---|---|---|
| 犯罪嫌疑人(警察調查中) | 本人 + 家屬獨立 | 受警察調查第一秒 | 得自由選任、警察不得拒絕 |
| 被告(已起訴) | 本人 + 家屬獨立 | 起訴後審判全程 | 強制辯護案件依第 31 條應指定 |
| 身心障礙者(任何階段) | 家屬(司法機關主動通知) | 致無法完全陳述之情形 | 「應」通知家屬代為選任(強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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