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特定家屬亦得獨立選任,身心障礙者司法機關應主動通知家屬代為選任。
Q · 被警察帶走的當下,能立刻請律師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一項,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從受司法警察調查的第一秒起,就能選任辯護人,不必等到起訴或上法庭。第二項進一步擴張: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當事人選任,不需要當事人本人的授權書。112 年修法後,第三項把保護擴大到所有「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者,司法機關必須主動通知家屬代為選任。
白話解讀
被警察帶走的那個瞬間,你的大腦會當機。恐懼、憤怒、困惑同時湧上來,但你最需要記住的只有一件事:開口之前,先說「我要請律師」。第 27 條賦予你從被警察調查的第一秒起就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不是等到被起訴,不是等到上法庭,是此時此刻。這個權利不限於你本人行使。你的配偶、父母、子女、三親等內的血親,甚至你的家長家屬,都可以「獨立」替你請律師,不需要你的授權或同意。為什麼「獨立」這兩個字至關重要?因為當你被羈押在看守所裡,你可能根本聯絡不到外面的人。這時候你媽媽打電話幫你找律師,不需要先拿到你的委任書,律師就可以來見你。112年最新修法還擴大了保護:如果你因為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司法機關必須主動通知你的家人可以幫你請律師。不是你要求才通知,是他們必須主動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為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選任辯護人權核心規定,建立三層保護結構:當事人自己得隨時選任、特定範圍家屬得獨立選任、身心障礙者由司法機關主動通知家屬。本條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中辯護權的入口條文,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在程序法上的最直接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半夜被帶去警局,可以等到明天早上律師上班再做筆錄嗎?▾
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等。警察不能因為律師還沒到就強迫你開始回答實質問題。但「合理」有其限度,如果你只是故意拖延,警察可以在等待一定時間後依法進行詢問。內行人提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有輪值律師,半夜也能打通電話。打 412-8518,說明你在哪個警局,通常兩小時內會有律師到場。這比等到早上自己找律師快得多。
Q2家人幫我請的律師跟我自己想請的不一樣,聽誰的?▾
聽你的。家屬的「獨立選任權」是為了在你無法自行選任時確保你有辯護人,但最終的辯護策略決定權在你手上。如果你不滿意家屬請的律師,你可以自己另外選任,兩邊都是你的辯護人(上限三人,第 28 條)。內行人提示:家屬請的律師和你自己請的律師如果辯護方向衝突,趕快統一策略。法官最不喜歡看到辯護團隊自己打自己的臉。
Q3我是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告,也能請律師嗎?▾
可以。71 年修法時就特別擴大了這個權利。只要你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即使還沒被正式移送檢察官,你就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第一項後段寫得很清楚。內行人提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區別在於:移送檢察官之前叫犯罪嫌疑人,之後叫被告。但辯護權的保護從犯罪嫌疑人階段就啟動了,不要被「你還不是被告」這句話唬住。
Q4身心障礙者的選任辯護人保護範圍有多大?▾
112 年修法後,範圍從「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擴大為「身心障礙」,涵蓋所有因身體或心理因素導致無法完整陳述的情形。重度聽障、嚴重口吃、自閉症、失智症、甚至暫時性的創傷後壓力反應,只要致使你無法完全陳述,就觸發司法機關的主動通知義務。內行人提示:法條說「不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限」,修法理由也強調應由個案判斷。沒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實際上無法完整表達的人,同樣受保護。
Q5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建立三層保護結構:本人隨時選任、家屬獨立選任、身心障礙者司法機關主動通知。
Q6選任辯護人權什麼時候啟動?▾
受司法警察官或警察調查的第一秒起。71 年修法已刪除「起訴後」的限制,偵查階段就有完整辯護權保障。
Q7什麼叫「獨立選任」?▾
家屬不需要當事人的授權書、不需要當事人本人同意,就能替當事人選任辯護人。本條第二項明文設計,用於羈押或失能無法授權的情境。
Q8犯罪嫌疑人跟被告差在哪?▾
移送檢察官前叫犯罪嫌疑人、之後叫被告,但兩種身分都受第 27 條第一項辯護權保障,警察不能用「你還不是被告」為理由拒絕。
Q9被警察帶走怎麼請律師?▾
開口第一句話:「我要行使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再要求警方協助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或自己的律師,律師到場前除基本資料外保持緘默。
Q10家人被抓我怎麼幫他請律師?▾
依第 27 條第二項,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直接聯繫律師代為委任,不需要當事人的授權書或委任狀,律師憑你的委託即可會見當事人。
Q11請律師多少錢?▾
刑事案件律師費約 5-20 萬起(依案件複雜度與審級),無資力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免費,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費用由國庫負擔。
Q12怎麼證明我有開口要請律師?▾
在警詢錄影錄音中明確說出「我要請律師」,要求警員紀錄於筆錄,並確認筆錄上有此記載。事後爭議可調閱錄影檔當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ight_holder | trigger_point | authority_obligation |
|---|---|---|---|
| 犯罪嫌疑人(警察調查中) | 本人 + 家屬獨立 | 受警察調查第一秒 | 得自由選任、警察不得拒絕 |
| 被告(已起訴) | 本人 + 家屬獨立 | 起訴後審判全程 | 強制辯護案件依第 31 條應指定 |
| 身心障礙者(任何階段) | 家屬(司法機關主動通知) | 致無法完全陳述之情形 | 「應」通知家屬代為選任(強制義務)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