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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檢決字第 18899 號
要旨
有關「相」案或「他」案中涉嫌人及被害人可否選任律師
主旨
貴署函轉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提案,有關「『相』案或『他』案中涉嫌人及被害人可否選任律師?」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四年五月廿九日檢義文公字第六七○二號函。
二 犯罪嫌疑人是否列為被告,僅係檢察署內部分案作業之問題,在「相」案或「他」案偵辦中,檢察官如將涉嫌人列為犯罪嫌疑人,而實施偵查,實質上即為被告,應可依法選任辯護人。至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人之代理人資格,並未有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