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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檢字第 154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按羈押中之被告,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禁止其接見及通信,而欲以書信通知其家屬代為選任辯護人時,為保障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應不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但其發送書信之內容應僅限於與選任辯護人有關之事項,且須經看守所人員檢閱無誤後,始得發送,看守所並應檢具該被告發送之書信影本,陳報命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檢字第 154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按羈押中之被告,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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