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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0856 號
要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後段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所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後段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所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就偵查程序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既明定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得選任辯護人,則其調查階段亦應包括在內,始符合訂定本辦法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