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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1. 1.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2.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3. 3.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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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準用法官迴避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由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

Q · 辦我案子的檢察官跟對方有交情,能要求換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法官迴避規定(第 17 條至第 20 條、第 24 條)準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聲請應以書面向該檢察官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並具體載明利害關係事實。若檢察長本身有迴避事由,則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108 年修法後檢察事務官亦明文納入適用範圍。

白話解讀

檢察官不是法官,但他在偵查階段握有的權力比很多人想像的大:決定搜索你家、扣押你的財產、傳喚你到庭、甚至決定起不起訴你。如果這個手握你命運的人,跟你有私人恩怨、跟告你的人是親戚、或者之前在另一個案子裡已經對你形成偏見,你覺得他做出的每個決定會公正嗎?第 26 條把法官迴避的規則(第 17 到 20 條和第 24 條)直接搬到檢察體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事務的書記官,全部適用。但檢察官不像法官由法院裁定迴避,而是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如果連檢察長自己都有迴避事由,就由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處理。這套制度確保從偵查到起訴的每一步,都有人盯著公正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為檢察體系迴避制度之核心條款,將法官迴避規定準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採行政體系內部核定模式(檢察長核定),與法官迴避之合議庭裁定模式不同,保障偵查階段當事人對檢察官公正性之程序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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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迴避規定準用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由檢察長核定。

Q2怎麼聲請檢察官迴避?

書面載明具體迴避事由及證據,向該檢察官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

Q3檢察官迴避跟法官迴避差在哪?

法官迴避由法院合議庭裁定,檢察官迴避由檢察長行政核定,救濟管道也不同。

Q4檢察長自己要迴避怎麼辦?

向直接上級檢察署之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法官迴避檢察官迴避
法源依據刑訴 17-25 條刑訴 26 條(準用 17-20、24 條)
核定者所屬法院合議庭裁定所屬檢察長/檢察總長行政核定
適用對象法官、書記官、通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
上級救濟抗告(刑訴 23)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
停止程序原則應停止訴訟程序依個案,無明文強制停止偵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検察庁法(採檢察一體下檢事正調動制,無明文準用法官迴避)
🇰🇷 韓國검찰청법 제7조(檢察一體下由檢察總長/檢찰장 內部調整,無嚴格迴避制)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31條(檢察人員迴避準用審判人員)
🇩🇪 德國§ 145 GVG(檢察官代理)+ § 22 StPO 原則不直接適用於檢察官,由 Behörde 內部調整
🇺🇸 美國28 U.S.C. § 528(聯邦檢察官利益衝突迴避)+ ABA Model Rul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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