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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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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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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如果有人認為某個法院或院長應該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參與某個案件的審判,那麼法官就應該依照職權做出迴避的決定。這個決定不需要特別通知當事人。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法官的親戚是某個案件的當事人,那麼其他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讓這個法官迴避,不參與審判。法院就應該依照職權做出決定,讓這個法官不參與審判。這個決定不需要特別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