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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1. 1.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2.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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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法院或院長發現法官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者,得依職權裁定迴避,且裁定毋庸送達。

Q · 法官有問題,一定要當事人聲請才會被換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發現法官有第 17 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可直接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無須當事人聲請。此裁定毋庸送達。實務上常見於院長審核分案表時發現親屬關係,或合議庭成員發現同庭法官曾以檢察官身分處理本案等情形,重新分案後當事人通常從新開庭通知才察覺換人。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都是你主動出擊:你發現法官有問題,你聲請迴避。這條反過來:法院自己發現法官有問題,法院自己動手。管轄迴避聲請的法院或院長,如果察覺某位法官存在第17條規定的應自行迴避事由(例如法官是被告的親戚、法官在這個案子當過證人),可以直接依職權裁定法官迴避,不需要等任何人來聲請。更特別的是第二項:這個裁定「毋庸送達」。一般裁定都要送達給當事人,但職權迴避裁定不用。為什麼?因為這是法院內部的自我清潔機制,目的是快速排除不適任的法官,不是解決外部爭議。當事人甚至可能完全不知道原本承審的法官被換掉了,只看到案子分配給了新法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為法官職權迴避之程序規範,授權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在發現法官存在第 17 條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時,毋須當事人聲請,得依職權直接裁定該法官迴避;該裁定毋庸送達當事人,屬司法系統內部之自我糾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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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自己換掉法官,我怎麼知道?

你會收到新的開庭通知,上面的承審法官名字變了。如果想知道為什麼換人,可以向書記官詢問或閱卷。裁定雖然毋庸送達,但會附在卷宗裡。內行人提示:如果案件已經審理到一半突然換法官,建議閱卷確認原因。如果是職權迴避,新法官可能需要重新進行某些程序(例如重新調查證據),這會影響訴訟策略。

Q2院長自己該迴避的案子呢?誰來職權裁定他?

本條說的是「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果院長自己就是應迴避的法官,由法院的合議庭來裁定,不需要院長處理自己的迴避。如果整個法院人數不足以處理,就回到第 21 條的遞補機制,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院長的迴避通常在案件分配階段就由行政程序處理掉了,不太需要走到裁定這一步。

Q3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職權迴避是什麼?

法院或院長發現法官有第 17 條應自行迴避事由時,無須當事人聲請,主動以裁定使該法官退出本案的程序設計。

Q4為什麼職權迴避裁定毋庸送達?

因為這是法院內部的自我清潔機制,目的在快速排除不適任法官,不是解決外部爭議;裁定仍會附卷供閱覽,省下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Q5「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是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原本應受理聲請迴避案件的法院或其院長,通常是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或院長。

Q6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主動啟動職權迴避?

院長審核分案表發現親屬關係、合議庭發現同庭法官曾以檢察官身分處理本案、或閱卷發現法官在偵查階段已參與等第 17 條所列情形。

Q7法官被職權裁定迴避後,案件怎麼處理?

依法院分案辦法重新分案給其他法官,原本進行的程序視情況決定是否重新進行,當事人從新的開庭通知書察覺承審法官變更。

Q8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法官被換掉?

從新收到的開庭通知書確認承審法官姓名是否變更,可向書記官詢問或閱卷查看是否有職權迴避裁定附卷。

Q9院長要如何啟動職權迴避?

院長在審核分案表或案件進行中發現法官有第 17 條事由,直接以院長身分作成裁定,毋須開庭、毋須送達當事人,附卷後重新分案。

Q10發現法官有迴避事由但法院沒處理,當事人怎麼辦?

先寄陳報狀提醒法院注意(最省時做法),若法院仍未啟動職權迴避,再走第 18-20 條正式聲請程序,駁回時依第 23 條得抗告。

Q11職權迴避 vs 自行迴避(第 17 條)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法官「自己」察覺後退出本案,職權迴避是「法院或院長」察覺後以裁定強制法官退出;前者依法官自覺,後者是組織監督。

Q12職權迴避 vs 聲請迴避(第 18-20 條)差在哪?

啟動主體不同:聲請迴避由當事人發動,須以書狀載明事由;職權迴避由法院或院長依職權發動,毋須當事人聲請、裁定毋庸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17ex_officio_24petition_18
啟動主體法官本人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當事人
需要當事人聲請
裁定是否送達視程序而定毋庸送達應送達當事人
得否抗告通常不生抗告問題依實務見解一般不得抗告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 条(除斥)+ 第 24 条(職権による回避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조(법관의 회피)+ 제17조(제척사유)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回避决定)+ 第 29 条(应当回避情形)
🇩🇪 德國StPO § 30(Ablehnung von Amts wegen / 法院依職權審查法官迴避)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 et s.(récusation 主要為當事人聲請,職權迴避透過 article 339 du COJ 之自行迴避機制)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 自行迴避為主,職權層面由法院內部分案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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