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1. 1.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2.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法院或院長發現法官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者,得依職權裁定迴避,且裁定毋庸送達。

Q · 法官有問題,一定要當事人聲請才會被換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發現法官有第 17 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可直接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無須當事人聲請。此裁定毋庸送達。實務上常見於院長審核分案表時發現親屬關係,或合議庭成員發現同庭法官曾以檢察官身分處理本案等情形,重新分案後當事人通常從新開庭通知才察覺換人。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都是你主動出擊:你發現法官有問題,你聲請迴避。這條反過來:法院自己發現法官有問題,法院自己動手。管轄迴避聲請的法院或院長,如果察覺某位法官存在第17條規定的應自行迴避事由(例如法官是被告的親戚、法官在這個案子當過證人),可以直接依職權裁定法官迴避,不需要等任何人來聲請。更特別的是第二項:這個裁定「毋庸送達」。一般裁定都要送達給當事人,但職權迴避裁定不用。為什麼?因為這是法院內部的自我清潔機制,目的是快速排除不適任的法官,不是解決外部爭議。當事人甚至可能完全不知道原本承審的法官被換掉了,只看到案子分配給了新法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為法官職權迴避之程序規範,授權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在發現法官存在第 17 條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時,毋須當事人聲請,得依職權直接裁定該法官迴避;該裁定毋庸送達當事人,屬司法系統內部之自我糾錯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職權迴避是什麼?

法院或院長發現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時,主動裁定該法官迴避,毋須當事人聲請

Q2為什麼職權迴避裁定毋庸送達?

這是法院內部清潔機制,目的是快速排除不適任法官,不解決外部爭議,省下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17ex_officio_24petition_18
啟動主體法官本人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當事人
需要當事人聲請
裁定是否送達視程序而定毋庸送達應送達當事人
得否抗告通常不生抗告問題依實務見解一般不得抗告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 条(除斥)+ 第 24 条(職権による回避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조(법관의 회피)+ 제17조(제척사유)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回避决定)+ 第 29 条(应当回避情形)
🇩🇪 德國StPO § 30(Ablehnung von Amts wegen / 法院依職權審查法官迴避)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 et s.(récusation 主要為當事人聲請,職權迴避透過 article 339 du COJ 之自行迴避機制)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 自行迴避為主,職權層面由法院內部分案機制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