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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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