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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1. 1.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2.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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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法官迴避制度準用於書記官及通譯,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

Q · 法庭書記官或通譯跟對方有交情,能換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書記官與通譯準用第 17 條至第 24 條法官迴避規定。發現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其他應自行迴避事由時,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但「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職務」不構成迴避事由,這點與法官曾參與前審必須迴避的規則不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所有人的注意力都在法官身上,但坐在法官旁邊負責記錄你每一句話的書記官,以及負責翻譯你證詞的通譯,對案件走向的影響力遠比你以為的大。筆錄怎麼寫、哪句話被記下來哪句話被「概括」掉、翻譯的語氣是強硬還是軟弱,這些細節在法官眼裡就是事實。如果這個書記官是你前同事、你曾經投訴過他、或者他跟對方當事人有親戚關係,你覺得他記下來的內容會百分之百中立嗎?第 25 條把法官迴避的整套規則(自行迴避的事由、聲請迴避的權利)全部延伸適用到書記官和通譯身上。你可以要求換人,由院長裁定。但有一個重要例外:書記官或通譯曾在下級法院服務過這個案件,不構成迴避理由,這跟法官曾參與前審必須迴避的邏輯不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為法官迴避制度的準用擴張條文,將第 17 條至第 24 條關於法官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訴訟程序停止、抗告等規定,整套適用於法院書記官與通譯。其裁定權歸所屬法院院長,並設「曾於下級法院執行職務不構成迴避事由」之但書,與法官前審迴避規則明確區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書記官真的能聲請迴避嗎?

可以。刑訴 25 條準用法官迴避規定,由院長裁定。

Q2通譯翻譯偏頗能聲請換人嗎?

若有利害關係可聲請迴避;單純翻譯品質不佳走另行請求更換。

Q3聲請書記官迴避要寫什麼?

寫狀載明迴避事由(第 17 條各款)+ 佐證事實,向法院遞狀。

Q4書記官迴避誰來裁定?

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不是合議庭。

Q5書記官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裁定權人不同(院長 vs 合議庭)+ 前審迴避規則不同(書記官前審不迴避)。

Q6書記官曾在地方法院辦過這案,上訴二審要迴避嗎?

不用。本條但書明文排除「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職務」作為迴避事由。

Q7通譯不夠專業能用這條換掉嗎?

不能。本條處理公正性問題,能力問題走另行聲請更換通譯。

Q8什麼時候提聲請最有效?

開庭前或第一次開庭知悉時立即提,越晚提說服力越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ge_recusalclerk_interpreter_recusal
裁定權人合議庭裁定(不足合議由院長裁定)所屬法院院長裁定
前審迴避規則曾參與前審必須迴避(第 17 條第 8 款)曾於下級法院執行職務不構成迴避事由(第 25 條但書)
適用條文範圍第 17 條至第 24 條全面適用準用第 17 條至第 24 條
停止訴訟程序原則停止(第 22 條)準用第 22 條原則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6 条(裁判所書記官の除斥・忌避・回避)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조(법원사무관 등에 대한 준용)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适用本章规定)
🇩🇪 德國§ 31 StPO(Anwendung der Vorschriften über Ausschließung und Ablehnung auf andere Gerichtsperson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 et suiv.(récusation, applicable aux greff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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