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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

快速跳轉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得於 10 日內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Q · 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還能再爭嗎?

能。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同法第 406 條),抗告狀向原裁定法院遞交、由原法院轉送直接上級法院審理。抗告免繳裁判費,且由與原審完全不同的合議庭審查,可重新評估原裁定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白話解讀

十三個字,卻是整個迴避制度的最後一道保險。你的迴避聲請被法院駁回了,你覺得這個結果不對。如果沒有這條,故事就到這裡結束,你只能接受。但這條給了你一條往上走的路:抗告。抗告就是把案子送到上級法院,讓另一群跟原法院沒有關係的法官重新審查。這條的存在意味著,聲請迴避不是一次性的賭注。第一次被打槍不代表你的質疑沒有道理,可能只是原法院的合議庭判斷有問題。上級法院會獨立審查,不受下級法院影響。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若遭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得依本條提起抗告,由直接上級法院審查。本條建立迴避聲請的救濟管道,避免單一審級裁定即定終局,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在迴避制度上的具體實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原本的案子會停下來嗎?

要看原本的迴避聲請是依據哪一款。如果是第 17 條法定迴避事由的聲請被駁回後抗告,在抗告裁定確定前程序停止效力原則上延續。如果是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本來程序就沒停止(第 22 條但書),抗告也不會改變這點。實務上即使程序不停止,法官在抗告期間做的裁判,如果抗告最終成功、迴避成立,那段期間的程序可能被認為有瑕疵,這是後續上訴的彈藥。

Q2可以直接找更上級的法院嗎?不信任原法院。

抗告必須先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它轉送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跳級。但如果上級法院的抗告裁定也不服,還可以再抗告到最高法院(再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再抗告的門檻比抗告高,必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不能單純爭執事實認定。所以第一次抗告時就要把法律論點寫完整。

Q3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是什麼?

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可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的救濟條款。

Q4什麼是抗告?跟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程序裁定(如駁回迴避),上訴針對終局判決。期限、受理法院、書狀格式都不同。

Q5迴避駁回裁定的合法要件是什麼?

原審合議庭依第 21 條審查事實證據後,認聲請無理由所作之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得抗告。

Q6什麼是再抗告?

對抗告法院的裁定不服,10 日內再向最高法院抗告,但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第 415 條)。

Q7迴避駁回後怎麼抗告?

10 日內撰寫抗告狀逐點反駁原裁定理由 → 向原審法院遞狀 → 由其轉送直接上級法院 → 等待合議裁定。

Q8抗告狀怎麼寫?

標題寫「刑事抗告狀」,當事人欄、抗告理由欄逐點反駁原裁定的駁回理由,補充新事證或法律適用錯誤。

Q9抗告要不要繳費?

刑事抗告免繳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代理,律師費自付(約 3-8 萬起跳)。

Q10怎麼證明法官有偏頗之虞?

提出法官與當事人或對造的特殊關係證據(社群媒體互動、公開言論、過往判決傾向統計等),或法官於本案的具體不當行為紀錄。

Q11迴避抗告 vs 上訴 哪個救濟強?

兩者性質不同無從比較。抗告針對程序、上訴針對實體。若程序問題(如未迴避)影響判決,可同時用抗告救濟程序、上訴救濟實體結果。

Q12迴避抗告 vs 申請法官撤換 差在哪?

台灣無「申請撤換法官」制度,迴避是唯一機制。提抗告是迴避被駁回後的法定救濟,不能跳過迴避程序直接「換法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對象期限費用事實審查受理法院
抗告(本條)迴避聲請被駁回的裁定10 日(第 406 條)免繳裁判費可重新審查事實直接上級法院
再抗告(第 415 條)抗告法院的裁定10 日免繳裁判費限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最高法院
上訴(第 344 條)終局判決20 日免繳裁判費二審可重新審查上級審法院

對象

抗告(本條)
迴避聲請被駁回的裁定
再抗告(第 415 條)
抗告法院的裁定
上訴(第 344 條)
終局判決

期限

抗告(本條)
10 日(第 406 條)
再抗告(第 415 條)
10 日
上訴(第 344 條)
20 日

費用

抗告(本條)
免繳裁判費
再抗告(第 415 條)
免繳裁判費
上訴(第 344 條)
免繳裁判費

事實審查

抗告(本條)
可重新審查事實
再抗告(第 415 條)
限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上訴(第 344 條)
二審可重新審查

受理法院

抗告(本條)
直接上級法院
再抗告(第 415 條)
最高法院
上訴(第 344 條)
上級審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5条(忌避申立てを却下する決定に対する即時抗告)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조(기피신청을 기각한 결정에 대한 즉시항고)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31條(駁回回避申請可申請復議一次)
德國StPO § 28 Abs. 2(Sofortige Beschwerde gegen Ablehnung des Ablehnungsgesuch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68-674(procédure de récusation et renvoi)
美國28 U.S.C. § 144 / § 455(motion for recusal;救濟管道為 writ of mandamu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法院指定或移轉管轄,應以裁定行之,其因聲請不合程序或無理由而駁回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1081217 修正)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裁定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法院指定或移轉管轄,應以裁定行之,其因聲請不合程序或無理由而駁回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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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