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得於 10 日內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Q · 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還能再爭嗎?
能。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同法第 406 條),抗告狀向原裁定法院遞交、由原法院轉送直接上級法院審理。抗告免繳裁判費,且由與原審完全不同的合議庭審查,可重新評估原裁定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十三個字,卻是整個迴避制度的最後一道保險。你的迴避聲請被法院駁回了,你覺得這個結果不對。如果沒有這條,故事就到這裡結束,你只能接受。但這條給了你一條往上走的路:抗告。抗告就是把案子送到上級法院,讓另一群跟原法院沒有關係的法官重新審查。這條的存在意味著,聲請迴避不是一次性的賭注。第一次被打槍不代表你的質疑沒有道理,可能只是原法院的合議庭判斷有問題。上級法院會獨立審查,不受下級法院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若遭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得依本條提起抗告,由直接上級法院審查。本條建立迴避聲請的救濟管道,避免單一審級裁定即定終局,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在迴避制度上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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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原本的迴避聲請是依據哪一款。如果是第 17 條法定迴避事由的聲請被駁回後抗告,在抗告裁定確定前程序停止效力原則上延續。如果是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本來程序就沒停止(第 22 條但書),抗告也不會改變這點。實務上即使程序不停止,法官在抗告期間做的裁判,如果抗告最終成功、迴避成立,那段期間的程序可能被認為有瑕疵,這是後續上訴的彈藥。
抗告必須先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它轉送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跳級。但如果上級法院的抗告裁定也不服,還可以再抗告到最高法院(再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再抗告的門檻比抗告高,必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不能單純爭執事實認定。所以第一次抗告時就要把法律論點寫完整。
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可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的救濟條款。
抗告針對程序裁定(如駁回迴避),上訴針對終局判決。期限、受理法院、書狀格式都不同。
原審合議庭依第 21 條審查事實證據後,認聲請無理由所作之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得抗告。
對抗告法院的裁定不服,10 日內再向最高法院抗告,但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第 415 條)。
10 日內撰寫抗告狀逐點反駁原裁定理由 → 向原審法院遞狀 → 由其轉送直接上級法院 → 等待合議裁定。
標題寫「刑事抗告狀」,當事人欄、抗告理由欄逐點反駁原裁定的駁回理由,補充新事證或法律適用錯誤。
刑事抗告免繳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代理,律師費自付(約 3-8 萬起跳)。
提出法官與當事人或對造的特殊關係證據(社群媒體互動、公開言論、過往判決傾向統計等),或法官於本案的具體不當行為紀錄。
兩者性質不同無從比較。抗告針對程序、上訴針對實體。若程序問題(如未迴避)影響判決,可同時用抗告救濟程序、上訴救濟實體結果。
台灣無「申請撤換法官」制度,迴避是唯一機制。提抗告是迴避被駁回後的法定救濟,不能跳過迴避程序直接「換法官」。
| name | 對象 | 期限 | 費用 | 事實審查 | 受理法院 |
|---|---|---|---|---|---|
| 抗告(本條) | 迴避聲請被駁回的裁定 | 10 日(第 406 條) | 免繳裁判費 | 可重新審查事實 | 直接上級法院 |
| 再抗告(第 415 條) | 抗告法院的裁定 | 10 日 | 免繳裁判費 | 限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 最高法院 |
| 上訴(第 344 條) | 終局判決 | 20 日 | 免繳裁判費 | 二審可重新審查 | 上級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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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或移轉管轄,應以裁定行之,其因聲請不合程序或無理由而駁回者,亦同。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法院指定或移轉管轄,應以裁定行之,其因聲請不合程序或無理由而駁回者,亦同。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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