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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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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anessah
4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聲請權人僅限「當事人」 憲判111年3號解釋 有認辯護人也有權限 督促修法
st900485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Q. 18條2款「無偏頗」之認定? 實務:指一般通常之人具有合理觀點,具有完全客觀之原因所致的公平審判之懷疑。 學說則基於國際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書,提出主客觀檢驗基準,需通過始可認定法官無偏頗: 1.主觀檢驗 法官於個人言行舉止有無透露個人的主觀信念或成見。 2.客觀檢驗 強調客觀上有所依據或依一般人合理觀點所得證立的懷疑,未苛求至偏頗之實,乃偏頗之虞。 學說認上述見解忽略主觀檢驗基準而不當限縮客觀檢驗基準,其解釋幾乎從偏頗之虞轉為證實偏頗之實,將使本規定難以適用,故應以標準較明確之主客觀基準為判斷依據。
dd900085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二項: 實務採純粹客觀說(超嚴格解釋,幾乎都被駁) 🐻採主客觀標準(先看有沒有主觀歧視偏見,再審查客觀有無偏頗之虞) 薛:比較17的事由,若與其有類似性,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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