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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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900085
a year ago
律師事務所
二項:
實務採純粹客觀說(超嚴格解釋,幾乎都被駁)
🐻採主客觀標準(先看有沒有主觀歧視偏見,再審查客觀有無偏頗之虞)
薛:比較17的事由,若與其有類似性,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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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