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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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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範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兩款事由:第 17 條列舉情形未自行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Q · 法官該迴避卻沒自己迴避,當事人能做什麼?

可以依刑訴法 18 條聲請其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當事人遇兩種情形可聲請法官迴避:第 1 款是法官符合第 17 條八款應自行迴避事由卻沒自行迴避,第 2 款是法官有列舉以外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第 1 款舉證門檻低(事實成立即可),第 2 款需具體釋明且受第 19 條時間限制(陳述案情前)。聲請程序見第 20 條,由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

深度解讀

法官有義務自己判斷要不要迴避(第17條),但如果他沒有呢?你不能祈禱法官的良心覺醒,你需要一個按鈕。這條就是那個按鈕。它給當事人(被告和檢察官都算)兩條路:第一條路,法官符合第17條八款中的任何一款,卻沒有自行迴避,你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他迴避。這條路的門檻低,只要事實成立就成立。第二條路才是真正的戰略武器:法官沒有符合第17條的列舉情形,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這是一個概括條款,涵蓋了所有第17條八款抓不到、但你能感受到的偏頗。法官在庭上對你冷嘲熱諷、法官開庭前私下接見對造、法官對特定類型案件有公開表達的強烈立場,都可能落入這個範圍。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你得拿出具體事實釋明,不能只說「我覺得他不公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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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