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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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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當事人覺得法官有可能對案件有偏見,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法官退出審判。法官如果有前一條規定的情況,就必須自己退出審判;如果是其他情況,但當事人認為法官可能有偏見,也可以提出申請。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被控犯罪,但他認為審判他的法官和他有仇,可能會對他不公正,他就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法官退出審判。如果法官有前一條規定的情況,就必須退出;如果沒有,但法官的確有可能對他不公正,也可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