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在八種情形必須自行迴避,包括身分關係、角色衝突、前審污染三大類,違反者構成上訴理由。
Q · 什麼情況下審我案子的法官必須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法官在以下情形必須自行迴避: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配偶、訂婚)、曾擔任本案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曾參與本案前審之裁判。八種情形採列舉式,符合任一款法官即喪失執行職務的資格,沒有裁量空間。
白話解讀
審判你的那個法官,跟被害人是親戚。或者他在你被起訴之前,當過偵辦這件案子的檢察官。或者他在一審判你有罪之後,又被分配到你的上訴案。這些情況下,他能公正嗎?這條列出八種情形,只要法官符合其中任何一種,他不是「可以」迴避,而是「必須」迴避,不需要任何人聲請。這是法官的義務,不是他的選擇。八種情形涵蓋三大類:身分關係(跟被告或被害人有血親、姻親、配偶關係)、角色衝突(曾擔任本案的檢察官、辯護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前審汙染(曾在前一審參與裁判)。其中第八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在實務上爭議最多,因為「前審」的範圍不只是一審和二審之間,還包括更審、發回更審等各種程序循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為法官迴避義務之核心規範,列舉八種法官必須自行迴避的情形,分為三大類別:身分關係(第 1-4 款,含被害人本人、親屬、訂婚、法定代理人)、角色衝突(第 5-7 款,含曾任辯護人、證人、檢察官等)、前審污染(第 8 款,曾參與前審裁判),構成台灣刑事審判公正性的制度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哪八種法官迴避事由?▾
為被害人、親屬關係、訂婚、法定代理人、曾任辯護人、曾任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曾任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曾參與前審裁判。
Q2法官應該迴避卻沒迴避,判決會無效嗎?▾
判決不會自動無效,但構成第 379 條第 2 款當然違背法令的絕對上訴理由,上級審原則上應撤銷原判決。
Q3第八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範圍多廣?▾
包含一審到二審、發回更審等程序循環間的人事重疊,但同一審級內不同階段是否算前審,最高法院判例方向不一致。
Q4法官跟被告是朋友算不算迴避事由?▾
朋友關係不在第 17 條列舉中,但可走第 18 條第 2 款主張「偏頗之虞」聲請迴避。
Q5法官曾經是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律師,要不要迴避?▾
依第 5 款必須迴避,曾擔任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都在列。
Q6法官的太太是被害人,法官必須迴避嗎?▾
必須。第 2 款配偶關係,法官沒有裁量空間。
Q7怎麼查審我案子的法官有沒有應該迴避?▾
司法院「法官資訊」公開系統可查法官學經歷與任職紀錄,比對八款事由。
Q8法官自己沒迴避,當事人能做什麼?▾
依第 18 條第 1 款書面聲請迴避,依第 19 條不受時間限制,任何程序階段都能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scope | key_dispute | common_use |
|---|---|---|---|
| 身分關係(第 1-4 款) | 法官為被害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訂婚、法定代理人 | 親等計算(如表親算不算)、姻親關係結束後是否仍構成 | 小型法院、地方仕紳社群、家族企業案件 |
| 角色衝突(第 5-7 款) | 曾任本案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同一案件」範圍認定、檢警轉法官的時間間隔 | 檢察官轉任法官、辯護律師轉任法官的案件再分配 |
| 前審污染(第 8 款) | 曾參與本案前審之裁判 | 「前審」是否包含羈押裁定、簡易判決處刑、更審內不同階段 | 案件發回更審、上訴審法官重組、最高法院大法庭運作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