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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 條

  1. 1.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2. 2.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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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法官迴避聲請之時限:應自行迴避事由隨時可聲請,偏頗之虞須陳述案情前提出,事後知悉或發生者不受限。

Q · 聲請法官迴避有時間限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分兩軌:第18條第1款(法官符合應自行迴避事由卻不迴避)不問訴訟程度,隨時可聲請;第18條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一旦當事人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即喪失聲請權,但偏頗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受限制。

白話解讀

沉默在法庭上是有代價的。你發現法官可能有偏頗,但你選擇先觀察、先陳述案情、先等等看會不會好轉。結果等你終於決定聲請迴避的時候,法院告訴你:太遲了,你已經開口陳述過了,這扇門已經關上。這條法律把聲請迴避的時機分成兩軌。第一軌:法官符合第17條八款列舉事由卻不自行迴避(第18條第1款),你什麼時候聲請都可以,不問訴訟到了哪個階段,不管你有沒有陳述過。第二軌:你主張法官有偏頗之虞(第18條第2款),你必須在尚未就案件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之前提出。一旦你開口談了案情,這條路就封了。但有一道但書救命繩:如果偏頗的原因是後來才發生的,或者你是後來才知道的,不受這個限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為法官迴避聲請之時限規範,建立「事由分軌」原則:應自行迴避未迴避之聲請無期間限制;偏頗之虞之聲請須於陳述案情前提出,並以但書保留「事後發生」與「事後知悉」之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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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法官迴避有時間限制嗎?

視事由而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受時限,偏頗之虞須陳述前聲請。

Q2什麼算「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

回答法官對案情詢問、對起訴事實表示意見、準備程序爭點表態都算。

Q3知悉在後怎麼證明?

需提出客觀證據如通訊紀錄、筆錄日期、瀏覽紀錄,舉證責任在聲請人。

Q4第18條第1款和第2款的時限差在哪?

第1款無時限隨時可聲請,第2款須陳述前提出且有失權效果。

Q5陳述後發現法官有偏頗還能聲請嗎?

可以,但要證明偏頗原因發生在後或自己是事後才知悉。

Q6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時限規定一樣嗎?

結構類似但細節有別,民訴34條同樣分兩款並有但書救濟。

Q7聲請迴避被駁回還能上訴主張嗎?

可抗告(刑訴23條);上訴審通常不再審酌已逾時聲請的偏頗主張。

Q8國民法官案件的迴避時限適用本條嗎?

國民法官有獨立選任程序,但時限思維類似,未及時挑戰即喪失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clause_no_limitsecond_clause_with_limit
適用事由第18條第1款(法官符合第17條八款卻不自行迴避)第18條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聲請時點不問訴訟程度,隨時可聲請原則上須陳述案情前提出
失權效果無失權問題已陳述後原則不得聲請
但書救濟不適用(本即無時限)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受限
上訴主張可能可作為判決違法理由(刑訴379)原審未及時聲請者上訴審通常不審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条(忌避申立ての時期 - 陳述後不可、但書救濟)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8조-제20조(기피신청과 시기 관련 규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30-31条(回避决定与申请程序,未明文時限失權)
🇩🇪 德國StPO § 25(Ablehnungsgesuch - 須於第一被告人格訊問開始前提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668-669(récusation - 須於審判結束前合理時點提出)
🇺🇸 美國28 U.S.C. § 144(timely affidavi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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