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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2.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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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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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的第19條,其中提到了當事人可以在任何訴訟程度中,隨時向法官聲請迴避。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在案件中發表過聲明或陳述,就不能再聲請法官迴避了。不過,如果聲請迴避的原因是在發表聲明或陳述之後才發生,或是在之後才知道的話,就不受此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當你參與一個刑事訴訟案件時,如果你覺得法官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法公正地審理這個案件,你可以向法官聲請迴避。但如果你已經在案件中發表過聲明或陳述,就不能再聲請迴避了。不過,如果你在發表聲明或陳述之後才發現法官有可能無法公正地審理這個案件,或是在之後才知道的話,你還是可以向法官聲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