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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2.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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