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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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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

Q · 開庭中發現法官對我有偏見,能當場聲請迴避嗎?

能。開庭中發現偏見可當庭口頭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一項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者,得以言詞當庭向審判長提出迴避聲請,書記官會將聲請內容記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但須具體釋明迴避原因,不能僅以「法官偏心」這類抽象主張帶過。提出後依第 21 條由該法院合議裁定。

深度解讀

法庭上你覺得法官對你有偏見,心裡那股不安越來越強。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手上有一個按鈕可以按,而且按的方式比你想的簡單。這條告訴你怎麼按:寫一份書狀,說清楚你認為法官該迴避的理由,交給法官所屬的法院。但更關鍵的是但書的部分:如果你是在開庭中或被訊問時才發現問題,你不需要回去寫書狀,當場口頭提出就行。這意味著即使你沒有律師、沒有準備,在法庭上那個讓你不安的瞬間,你可以直接開口。不過有一個門檻:你必須「釋明」迴避原因,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或說明讓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不是隨便喊一句「法官偏心」就夠。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也有權提出意見書回應,這是程序公平的一部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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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