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條,其中提到當有人認為法官有偏見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審理某個案件時,可以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官回避。申請時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原因,但在審判期間或受訊問時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需要清楚說明申請回避的原因和相關事實。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也可以提出意見書。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和法官有過節,被告認為法官可能會有偏見,不公正對待自己,就可以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官回避。申請時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原因,或在審判期間口頭提出,並清楚說明申請回避的原因和相關事實。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也可以提出意見書,表達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