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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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