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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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
Q · 開庭中發現法官對我有偏見,能當場聲請迴避嗎?
能。開庭中發現偏見可當庭口頭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一項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者,得以言詞當庭向審判長提出迴避聲請,書記官會將聲請內容記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但須具體釋明迴避原因,不能僅以「法官偏心」這類抽象主張帶過。提出後依第 21 條由該法院合議裁定。
深度解讀
法庭上你覺得法官對你有偏見,心裡那股不安越來越強。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手上有一個按鈕可以按,而且按的方式比你想的簡單。這條告訴你怎麼按:寫一份書狀,說清楚你認為法官該迴避的理由,交給法官所屬的法院。但更關鍵的是但書的部分:如果你是在開庭中或被訊問時才發現問題,你不需要回去寫書狀,當場口頭提出就行。這意味著即使你沒有律師、沒有準備,在法庭上那個讓你不安的瞬間,你可以直接開口。不過有一個門檻:你必須「釋明」迴避原因,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或說明讓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不是隨便喊一句「法官偏心」就夠。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也有權提出意見書回應,這是程序公平的一部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審判期日名詞
- 訊問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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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