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條,其中提到當有人認為法官有偏見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審理某個案件時,可以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官回避。申請時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原因,但在審判期間或受訊問時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需要清楚說明申請回避的原因和相關事實。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也可以提出意見書。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和法官有過節,被告認為法官可能會有偏見,不公正對待自己,就可以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官回避。申請時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原因,或在審判期間口頭提出,並清楚說明申請回避的原因和相關事實。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也可以提出意見書,表達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