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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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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

Q · 開庭中發現法官對我有偏見,能當場聲請迴避嗎?

能。開庭中發現偏見可當庭口頭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一項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者,得以言詞當庭向審判長提出迴避聲請,書記官會將聲請內容記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但須具體釋明迴避原因,不能僅以「法官偏心」這類抽象主張帶過。提出後依第 21 條由該法院合議裁定。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覺得法官對你有偏見,心裡那股不安越來越強。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手上有一個按鈕可以按,而且按的方式比你想的簡單。這條告訴你怎麼按:寫一份書狀,說清楚你認為法官該迴避的理由,交給法官所屬的法院。但更關鍵的是但書的部分:如果你是在開庭中或被訊問時才發現問題,你不需要回去寫書狀,當場口頭提出就行。這意味著即使你沒有律師、沒有準備,在法庭上那個讓你不安的瞬間,你可以直接開口。不過有一個門檻:你必須「釋明」迴避原因,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或說明讓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不是隨便喊一句「法官偏心」就夠。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也有權提出意見書回應,這是程序公平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的二元程序:當事人聲請迴避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釋明原因,但若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得以言詞當庭提出。本條同時賦予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提出意見書的權利,確保程序對雙方公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有律師,自己能聲請法官迴避嗎?

完全可以。書狀不需要律師代寫,格式上只要載明案號、法官姓名、迴避原因即可。如果是在開庭中發現,直接口頭說就有效力,書記官會記載。內行人提示:口頭聲請時,刻意把你觀察到的事實說得越具體越好,因為筆錄上的文字就是你日後抗告的基礎,含糊的描述會讓後續救濟很難打。

Q2聲請迴避會不會惹怒法官,反而對自己不利?

這是最多人擔心的事,但制度設計已經防堵了這個風險。第 21 條規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迴避裁定,而且如果聲請成功法官就換人了。即使駁回,你還能抗告(第 23 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對聲請迴避的反應通常很制式化,因為他們知道這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真正會惹怒法官的是毫無根據的濫行聲請,而不是有具體事由的正當聲請。

Q3刑訴 20 條規定什麼?

規範聲請法官迴避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被聲請法官得提意見書。

Q4什麼叫「釋明」?跟「舉證」差在哪?

釋明的門檻低於舉證——只要讓法院覺得「有可能存在」即可,不需到「確信」程度。一段對話紀錄、目擊者陳述或庭上發言筆錄都可作釋明資料。

Q5法官「意見書」是什麼?影響裁定嗎?

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得依本條第三項提出意見書回應聲請理由,但不參與迴避裁定本身。意見書是合議庭審查時的參考材料之一。

Q6「審判期日」跟「受訊問時」是什麼場景?

審判期日指正式庭審開庭日期;受訊問時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訊問程序的當下。這兩個場景下發現迴避事由可改用言詞聲請。

Q7沒有律師怎麼自己寫聲請迴避書狀?

書狀需載明:案號、被聲請迴避法官姓名、引用第 17 或 18 條具體款項、迴避具體事實、釋明資料清單。格式不需律師代寫,自己撰寫具同等效力。

Q8開庭中發現法官有偏見,當場怎麼聲請?

直接舉手向審判長口頭提出『我要聲請法官迴避,理由是⋯⋯』,並具體說出觀察到的事實。書記官會將你的聲請與理由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Q9聲請迴避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 23 條,駁回裁定得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抗告書狀應指明原裁定的違法或不當之處,附上原書狀與筆錄影本。

Q10怎麼釋明法官有偏頗之虞?

蒐集具體事實證據:庭審錄音譯文、與對造律師的不當接觸紀錄、法官庭上明顯偏袒發言的筆錄、過往類似案件預斷傾向資料。具體事實比情緒主張有效。

Q11法官迴避 vs 法官評鑑 差在哪?

迴避處理當下個案的法官適格問題,目的是讓他退出本案;評鑑處理法官行為紀律問題,目的是給法官懲處。一個對案件、一個對人。

Q12聲請駁回的抗告 vs 上訴 差在哪?

抗告針對程序性裁定(如迴避駁回),由上級法院審查;上訴針對終局判決。聲請迴避被駁回應提抗告,不是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狀聲請言詞聲請自行迴避
提出方式向法官所屬法院遞交書狀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當庭口頭提出法官主動退出,不需當事人聲請
時機限制依第 19 條時機規定限於審判或訊問進行中發現事由法官隨時發現隨時退出
釋明義務應釋明(書面附資料)應釋明(口述加筆錄記載)無需釋明,法官自我判斷
後續程序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院長或庭長分派新法官
救濟管道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無爭議無需救濟

書狀聲請

提出方式
向法官所屬法院遞交書狀
時機限制
依第 19 條時機規定
釋明義務
應釋明(書面附資料)
後續程序
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
救濟管道
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言詞聲請

提出方式
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當庭口頭提出
時機限制
限於審判或訊問進行中發現事由
釋明義務
應釋明(口述加筆錄記載)
後續程序
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
救濟管道
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自行迴避

提出方式
法官主動退出,不需當事人聲請
時機限制
法官隨時發現隨時退出
釋明義務
無需釋明,法官自我判斷
後續程序
院長或庭長分派新法官
救濟管道
無爭議無需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 条(忌避の申立て)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9조(기피사유와 신청방식)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32 條(迴避的申請與決定)
德國StPO § 26 (Ablehnungsverfahren) 及 § 24 (Ablehnungsgründ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674 (récusation des magistrats)
美國28 U.S.C. § 144 (motion for recusal) + 28 U.S.C. § 455 (disqual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二以上之同級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由共同之上級法院指定其管轄。   二以上之同級法院中一法院有管轄權,而依確定判決均認為無管轄權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1081217 修正)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及第三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

(0170728 制定)

二以上之同級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由共同之上級法院指定其管轄。   二以上之同級法院中一法院有管轄權,而依確定判決均認為無管轄權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1081217 修正)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及第三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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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