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1.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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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
Q · 開庭中發現法官對我有偏見,能當場聲請迴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一項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者,得以言詞當庭向審判長提出迴避聲請,書記官會將聲請內容記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但須具體釋明迴避原因,不能僅以「法官偏心」這類抽象主張帶過。提出後依第 21 條由該法院合議裁定。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覺得法官對你有偏見,心裡那股不安越來越強。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手上有一個按鈕可以按,而且按的方式比你想的簡單。這條告訴你怎麼按:寫一份書狀,說清楚你認為法官該迴避的理由,交給法官所屬的法院。但更關鍵的是但書的部分:如果你是在開庭中或被訊問時才發現問題,你不需要回去寫書狀,當場口頭提出就行。這意味著即使你沒有律師、沒有準備,在法庭上那個讓你不安的瞬間,你可以直接開口。不過有一個門檻:你必須「釋明」迴避原因,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或說明讓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不是隨便喊一句「法官偏心」就夠。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也有權提出意見書回應,這是程序公平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的二元程序:當事人聲請迴避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釋明原因,但若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得以言詞當庭提出。本條同時賦予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提出意見書的權利,確保程序對雙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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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20 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法官迴避的兩種方式: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並要求釋明原因
Q2聲請法官迴避要怎麼寫書狀?▾
載明案號、法官姓名、引用第 17 或 18 條具體款項、附釋明資料,遞交法官所屬法院
Q3開庭中可以當場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依第 20 條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當庭提出,書記官會入筆錄
Q4「釋明」是什麼意思?▾
讓法院覺得迴避事由「有可能存在」即可,不需到「確信」程度,門檻低於舉證
Q5聲請迴避被駁回怎麼救濟?▾
依第 23 條得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6法官能對迴避聲請發表意見嗎?▾
可以。依第 20 條第三項,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得提出意見書,但不參與迴避裁定
Q7沒有律師能自己聲請法官迴避嗎?▾
完全可以。書狀格式可自行撰寫,庭中口頭聲請就有效力,不需委任律師
Q8民事跟刑事的迴避聲請程序一樣嗎?▾
結構幾乎相同。民訴第 34 條、行訴第 20 條都照抄本條的二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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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書狀聲請 | 言詞聲請 | 自行迴避 |
|---|---|---|---|
| 提出方式 | 向法官所屬法院遞交書狀 | 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當庭口頭提出 | 法官主動退出,不需當事人聲請 |
| 時機限制 | 依第 19 條時機規定 | 限於審判或訊問進行中發現事由 | 法官隨時發現隨時退出 |
| 釋明義務 | 應釋明(書面附資料) | 應釋明(口述加筆錄記載) | 無需釋明,法官自我判斷 |
| 後續程序 | 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 | 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 | 院長或庭長分派新法官 |
| 救濟管道 | 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 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 | 無爭議無需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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