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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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0624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法官迴避:書狀OR言詞+釋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