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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1. 1.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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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釋明迴避原因。

Q · 開庭中發現法官對我有偏見,能當場聲請迴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一項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者,得以言詞當庭向審判長提出迴避聲請,書記官會將聲請內容記入筆錄,效力等同書狀。但須具體釋明迴避原因,不能僅以「法官偏心」這類抽象主張帶過。提出後依第 21 條由該法院合議裁定。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覺得法官對你有偏見,心裡那股不安越來越強。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手上有一個按鈕可以按,而且按的方式比你想的簡單。這條告訴你怎麼按:寫一份書狀,說清楚你認為法官該迴避的理由,交給法官所屬的法院。但更關鍵的是但書的部分:如果你是在開庭中或被訊問時才發現問題,你不需要回去寫書狀,當場口頭提出就行。這意味著即使你沒有律師、沒有準備,在法庭上那個讓你不安的瞬間,你可以直接開口。不過有一個門檻:你必須「釋明」迴避原因,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或說明讓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不是隨便喊一句「法官偏心」就夠。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也有權提出意見書回應,這是程序公平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的二元程序:當事人聲請迴避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釋明原因,但若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發現迴避事由,得以言詞當庭提出。本條同時賦予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提出意見書的權利,確保程序對雙方公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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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20 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法官迴避的兩種方式: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並要求釋明原因

Q2聲請法官迴避要怎麼寫書狀?

載明案號、法官姓名、引用第 17 或 18 條具體款項、附釋明資料,遞交法官所屬法院

Q3開庭中可以當場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依第 20 條但書,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當庭提出,書記官會入筆錄

Q4「釋明」是什麼意思?

讓法院覺得迴避事由「有可能存在」即可,不需到「確信」程度,門檻低於舉證

Q5聲請迴避被駁回怎麼救濟?

依第 23 條得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6法官能對迴避聲請發表意見嗎?

可以。依第 20 條第三項,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得提出意見書,但不參與迴避裁定

Q7沒有律師能自己聲請法官迴避嗎?

完全可以。書狀格式可自行撰寫,庭中口頭聲請就有效力,不需委任律師

Q8民事跟刑事的迴避聲請程序一樣嗎?

結構幾乎相同。民訴第 34 條、行訴第 20 條都照抄本條的二元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狀聲請言詞聲請自行迴避
提出方式向法官所屬法院遞交書狀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當庭口頭提出法官主動退出,不需當事人聲請
時機限制依第 19 條時機規定限於審判或訊問進行中發現事由法官隨時發現隨時退出
釋明義務應釋明(書面附資料)應釋明(口述加筆錄記載)無需釋明,法官自我判斷
後續程序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合議庭裁定(第 21 條)院長或庭長分派新法官
救濟管道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駁回得抗告(第 23 條)無爭議無需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 条(忌避の申立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9조(기피사유와 신청방식)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32 條(迴避的申請與決定)
🇩🇪 德國StPO § 26 (Ablehnungsverfahren) 及 § 24 (Ablehnungsgrü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674 (récusation des magistrats)
🇺🇸 美國28 U.S.C. § 144 (motion for recusal) + 28 U.S.C. § 455 (disqua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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