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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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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2.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法官迴避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被聲請迴避法官不得參與。

Q · 聲請法官迴避後,誰來決定要不要讓他走?

由合議庭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能參與

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權三層分配:第一層由該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裁定(被聲請迴避法官不得參與);第二層若法官人數不足無法合議,由院長裁定;第三層連院長都無法裁定(例如院長就是被聲請對象),則送上級法院裁定。第三項另設快速通道:被聲請法官自認聲請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深度解讀

你聲請法官迴避之後,誰來決定這個法官到底該不該走?答案不是那個被你挑戰的法官自己。這條設計了一套三層裁定機制:第一順位是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來決定,但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這個合議。如果法官太少湊不出合議庭,由院長裁定。連院長都不能裁定(比如院長就是被聲請迴避的人),就往上丟給直接上級法院。這套設計的核心邏輯是:沒有人可以當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最有意思的是第三項:如果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也覺得「對,我確實該迴避」,不需要走裁定程序,直接走人就好。這是法律少見的「自我認錯快速通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聲請迴避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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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