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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 條

  1.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2.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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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法官迴避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被聲請迴避法官不得參與。

Q · 聲請法官迴避後,誰來決定要不要讓他走?

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權三層分配:第一層由該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裁定(被聲請迴避法官不得參與);第二層若法官人數不足無法合議,由院長裁定;第三層連院長都無法裁定(例如院長就是被聲請對象),則送上級法院裁定。第三項另設快速通道:被聲請法官自認聲請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白話解讀

你聲請法官迴避之後,誰來決定這個法官到底該不該走?答案不是那個被你挑戰的法官自己。這條設計了一套三層裁定機制:第一順位是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來決定,但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這個合議。如果法官太少湊不出合議庭,由院長裁定。連院長都不能裁定(比如院長就是被聲請迴避的人),就往上丟給直接上級法院。這套設計的核心邏輯是:沒有人可以當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最有意思的是第三項:如果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也覺得「對,我確實該迴避」,不需要走裁定程序,直接走人就好。這是法律少見的「自我認錯快速通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範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機關與程序,建立三層遞補裁定機制(合議庭→院長→上級法院),明文排除被聲請迴避法官參與裁定,並設計法官自認有理由即迴避的快速通道,是「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案件法官」自然正義原則在刑事程序的核心落實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誰來裁定法官迴避?

原則上由該法官所屬法院的合議庭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得參與。

Q2法院太小湊不出合議庭怎麼辦?

由院長裁定;連院長也無法裁定(如院長就是被聲請對象)則送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Q3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迴避嗎?

若法官認聲請有理由可逕行迴避(毋庸裁定);認無理由則必須走合議庭裁定程序,不能單方拒絕。

Q4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參與裁定嗎?

不可以。第二項明文禁止,違反者裁定本身違法,當事人可抗告救濟。

Q5迴避裁定多久會出來?

法無明定期限,實務多儘速處理;因聲請期間訴訟程序原則上停止(第22條),法院有壓力儘快裁定。

Q6裁定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依第23條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

Q7法官主動迴避要寫裁定書嗎?

不需要,依第三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直接重新分案。

Q8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民訴有民事訴訟法第35條獨立規定、行政訴訟有行政訴訟法第19條準用規定,制度設計概念相似但條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s
裁定機關{ "原則情形": "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庭", "法官人數不足": "院長獨任裁定", "院長亦不能裁定": "直接上級法院", "法官自認有理由": "毋庸裁定即迴避" }
被聲請法官地位{ "原則情形": "排除參與裁定", "法官人數不足": "排除參與裁定", "院長亦不能裁定": "排除參與裁定", "法官自認有理由": "自行迴避,不裁定" }
救濟途徑{ "原則情形": "依第23條抗告", "法官人數不足": "依第23條抗告", "院長亦不能裁定": "依第23條抗告", "法官自認有理由": "無裁定可救濟(已迴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条(忌避の裁判)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조(기피신청에 대한 재판)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回避的決定)
🇩🇪 德國StPO § 27(Entscheidung über das Ablehnungsgesuch)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668-674(récusation)
🇺🇸 美國28 U.S.C. § 144 / § 455(judge disqualification, self-recusal mechanis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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