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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2.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3.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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