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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參字第 3521 號
要旨
按再議之聲請,送交上級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舊) 之規定,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對於該項聲請之處分,則應負其責任,亦即不失為辦理案件之人。律師與辦理再議案件之首席檢察官,如有二親等姻親關係,即不得就該案件為人撰狀。
全文內容
按再議之聲請,送交上級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舊) 之規定,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對於該項聲請之處分,則應負其責任,亦即不失為辦理案件之人。律師與辦理再議案件之首席檢察官,如有二親等姻親關係,即不得就該案件為人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