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選任辯護人非經審判長之許可不得以非律師充之,與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二、三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軍事選任辯護人資格有異,是以該軍事選任辯護人即非當然得在第一、二審法院為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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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選任辯護人非經審判長之許可不得以非律師充之,與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二、三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軍事選任辯護人資格有異,是以該軍事選任辯護人即非當然得在第一、二審法院為選任辯護人。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選任辯護人非經審判長之許可不得以非律師充之,與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二、三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軍事選任辯護人資格有異,是以該軍事選任辯護人即非當然得在第一、二審法院為選任辯護人。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選任辯護人非經審判長之許可不得以非律師充之,與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二、三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軍事選任辯護人資格有異,是以該軍事選任辯護人即非當然得在第一、二審法院為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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