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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30800579 號
要旨
偵查中之案件移轉管轄後,原選任之辯護人如經被告續予選任,毋需另行提出委任狀於他轄法院檢察署
主旨
有關偵查中之案件經移轉他轄法院檢察署管轄後,原選任之辯護人如經被告續予選任,應否於他法院檢察署另行提出委任狀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八二) 檢字第一一二一號函所示之法律意見應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按偵查中案件之移轉管轄並無涉及審級問題,故律師於偵查中如經選任為被告之辯護人,其後案件雖移轉管轄至他轄法院檢察署,被告如仍就原委任之辯護人續予選任者,毋需另行提出委任狀於他轄法院檢察署,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八二) 檢字第一一二一號函就有關偵查中之案件經移轉管轄後,被告就原選任辯護人應否另行提出委任狀於他轄法院檢察署乙案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應停止適用。
二 隨函檢送前揭函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及本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提案六之會議結論 (摘錄) 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