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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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被告若有數位辯護人,法院送達文書必須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不可僅送達其中一位即視為對全體已送達。
Q · 我有兩個律師,法院只通知一個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法院若僅向其中一位辯護人送達,即構成送達程序瑕疵。未受送達之辯護人,其上訴期限尚未合法起算,可在後續程序中主張該送達不合法;若因此遲誤上訴期限,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實務上應立即以書面向法院反映並請求補正送達。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藏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程序陷阱。如果被告請了兩個以上的律師,法院寄文書(傳票、裁定、判決)的時候,必須每個律師都寄一份,不能只寄給其中一個就算數。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的爭議在這裡:如果法院只寄給了律師 A 沒寄給律師 B,而上訴期限從送達日起算,律師 B 根本不知道判決結果,等到他知道的時候期限已經過了。這時候問題來了:送達是以「最先收到的那個辯護人」為準,還是以「最後收到的那個」為準?實務見解是以最先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或辯護人的時間起算。但如果法院根本漏送了某個辯護人,這就不是「先後」的問題,而是程序合法性的問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數辯護人送達原則:當被告選任或指定二位以上辯護人時,法院之送達文書(傳票、裁定、判決書等)應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不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視為已對全體辯護人完成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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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定被告有數辯護人時,法院送達文書必須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
Q2為什麼要分別送達?▾
確保每位辯護人都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案件進度,獨立行使辯護權
Q3如果法院沒分別送達怎麼辦?▾
構成送達瑕疵,未送達者上訴期限尚未起算,可主張回復原狀
Q4兩個律師收到判決日期不同,上訴期限怎麼算?▾
以最先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或辯護人之日起算 20 日
Q5電子送達也適用嗎?▾
適用,電子環境下仍須分別寄送並可追蹤每位辯護人之收件時間
Q6辯護人間自己傳閱可以嗎?▾
不可,送達義務是法院對每位辯護人個別的,律師私下傳閱不能取代
Q7公設辯護人和選任辯護人都要分別送達嗎?▾
都要,無論辯護人身分為何,只要是合法選任或指定皆有獨立程序地位
Q8送達瑕疵的救濟程序是什麼?▾
向法院書面反映 + 主張上訴期限尚未起算 + 必要時聲請回復原狀(刑訴 67)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effect | risk |
|---|---|---|
| 法院分別送達兩位辯護人 | 合法送達,上訴期限以最先合法送達日起算 | 需各自注意收件,律師團應統一掌握最早收件日 |
| 法院僅送達其中一位辯護人 | 對未受送達者構成送達瑕疵 | 未受送達辯護人之上訴期限尚未起算,但需主動主張 |
| 法院僅送達被告本人未送達任何辯護人 | 對辯護人不生送達效力 | 若僅以被告收件日起算上訴期限,辯護人可主張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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