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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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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被告若有數位辯護人,法院送達文書必須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不可僅送達其中一位即視為對全體已送達。

Q · 我有兩個律師,法院只通知一個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法院若僅向其中一位辯護人送達,即構成送達程序瑕疵。未受送達之辯護人,其上訴期限尚未合法起算,可在後續程序中主張該送達不合法;若因此遲誤上訴期限,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實務上應立即以書面向法院反映並請求補正送達。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藏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程序陷阱。如果被告請了兩個以上的律師,法院寄文書(傳票、裁定、判決)的時候,必須每個律師都寄一份,不能只寄給其中一個就算數。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的爭議在這裡:如果法院只寄給了律師 A 沒寄給律師 B,而上訴期限從送達日起算,律師 B 根本不知道判決結果,等到他知道的時候期限已經過了。這時候問題來了:送達是以「最先收到的那個辯護人」為準,還是以「最後收到的那個」為準?實務見解是以最先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或辯護人的時間起算。但如果法院根本漏送了某個辯護人,這就不是「先後」的問題,而是程序合法性的問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數辯護人送達原則:當被告選任或指定二位以上辯護人時,法院之送達文書(傳票、裁定、判決書等)應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不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視為已對全體辯護人完成送達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定被告有數辯護人時,法院送達文書必須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

Q2為什麼要分別送達?

確保每位辯護人都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案件進度,獨立行使辯護權

Q3如果法院沒分別送達怎麼辦?

構成送達瑕疵,未送達者上訴期限尚未起算,可主張回復原狀

Q4兩個律師收到判決日期不同,上訴期限怎麼算?

以最先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或辯護人之日起算 20 日

Q5電子送達也適用嗎?

適用,電子環境下仍須分別寄送並可追蹤每位辯護人之收件時間

Q6辯護人間自己傳閱可以嗎?

不可,送達義務是法院對每位辯護人個別的,律師私下傳閱不能取代

Q7公設辯護人和選任辯護人都要分別送達嗎?

都要,無論辯護人身分為何,只要是合法選任或指定皆有獨立程序地位

Q8送達瑕疵的救濟程序是什麼?

向法院書面反映 + 主張上訴期限尚未起算 + 必要時聲請回復原狀(刑訴 67)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effectrisk
法院分別送達兩位辯護人合法送達,上訴期限以最先合法送達日起算需各自注意收件,律師團應統一掌握最早收件日
法院僅送達其中一位辯護人對未受送達者構成送達瑕疵未受送達辯護人之上訴期限尚未起算,但需主動主張
法院僅送達被告本人未送達任何辯護人對辯護人不生送達效力若僅以被告收件日起算上訴期限,辯護人可主張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54条(送達一般規定)+ 刑事訴訟規則 第63条(数人弁護人關聯規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5조(송달의 방법)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 送达 + 相關司法解釋
🇩🇪 德國StPO § 145a(Verteidiger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803-1(significations aux avoca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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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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