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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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被告若有數位辯護人,法院送達文書必須分別向每位辯護人為之,不可僅送達其中一位即視為對全體已送達。
Q · 我有兩個律師,法院只通知一個怎麼辦?
違反刑訴 32 條,可主張送達瑕疵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 條,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法院若僅向其中一位辯護人送達,即構成送達程序瑕疵。未受送達之辯護人,其上訴期限尚未合法起算,可在後續程序中主張該送達不合法;若因此遲誤上訴期限,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實務上應立即以書面向法院反映並請求補正送達。
深度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藏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程序陷阱。如果被告請了兩個以上的律師,法院寄文書(傳票、裁定、判決)的時候,必須每個律師都寄一份,不能只寄給其中一個就算數。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的爭議在這裡:如果法院只寄給了律師 A 沒寄給律師 B,而上訴期限從送達日起算,律師 B 根本不知道判決結果,等到他知道的時候期限已經過了。這時候問題來了:送達是以「最先收到的那個辯護人」為準,還是以「最後收到的那個」為準?實務見解是以最先合法送達被告本人或辯護人的時間起算。但如果法院根本漏送了某個辯護人,這就不是「先後」的問題,而是程序合法性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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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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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