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 1.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2.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3.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4.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 5.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審判中閱卷權,辯護人可全面檢閱抄錄卷證,108年修法後被告亦可請求影本或親自檢閱。
Q · 沒有律師的話我能自己去法院閱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影印費)請求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不再限於無辯護人之被告。第三項進一步開放被告經法院許可,得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但卷證涉及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或他人隱私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不服限制可依第四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的勝負,很大一部分在開庭之前就決定了。關鍵在閱卷。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證人說了什麼、鑑定報告寫了什麼,全部躺在卷宗裡。這條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檢閱全部卷宗及證物的權利,而且可以抄錄、重製(影印、掃描)、攝影。108年修法之前,只有辯護人能閱卷,沒有律師的被告只能拿到筆錄影本。修法之後,被告本人也能預納費用請求卷宗和證物的影本,甚至在法院許可下親自檢閱。法院可以限制的情況只有三種:跟你的案子無關的部分、可能妨害另案偵查的部分、涉及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的部分。如果你不服法院的限制,可以提起抗告。最後一項是紅線:拿到卷證資料的人,不得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閱卷是為了防禦,不是為了拿去爆料或威脅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為刑事被告防禦權與卷證獲知權的核心規範,建立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的雙軌權利體系:辯護人享有完整閱卷、抄錄、重製、攝影權,被告本人於108年修法後取得對等地位(卷證影本請求權與經許可的親自檢閱權),並以非正當目的使用禁止作為配套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33條閱卷權是什麼?▾
刑事審判中辯護人與被告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基礎。
Q2被告自己可以閱卷嗎?▾
108年修法後可以,預納費用請求影本或經法院許可親自檢閱。
Q3閱卷要多少錢?▾
依法院規費標準,影印費通常每頁2-5元,依頁數計算。
Q4偵查中可以閱卷嗎?▾
原則不行,例外是羈押審查程序(第33-1條)。
Q5法院限制閱卷可以抗告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允許對限制裁定提起抗告。
Q6閱卷拿到的資料可以給朋友看嗎?▾
不行。第五項禁止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可能負責。
Q7什麼情況法院會限制閱覽?▾
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Q8閱卷要在什麼時候做?▾
審判中均可,實務上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完成最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8 | after_108 |
|---|---|---|
| 權利主體 | 僅辯護人;無辯護人之被告僅得請求筆錄影本 | 辯護人與被告本人均享有,被告可請求全部卷證影本並得親自檢閱 |
| 閱卷方式 | 檢閱、抄錄、攝影 | 新增「重製」(含影印、掃描、數位化) |
| 救濟管道 | 對限制無明文救濟程序 | 第四項明文得提抗告 |
| 使用限制 | 無明文 | 第五項禁止非正當目的使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