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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1. 1.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2. 2.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3. 3.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4. 4.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5. 5.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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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審判中閱卷權,辯護人可全面檢閱抄錄卷證,108年修法後被告亦可請求影本或親自檢閱。

Q · 沒有律師的話我能自己去法院閱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影印費)請求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不再限於無辯護人之被告。第三項進一步開放被告經法院許可,得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但卷證涉及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或他人隱私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不服限制可依第四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的勝負,很大一部分在開庭之前就決定了。關鍵在閱卷。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證人說了什麼、鑑定報告寫了什麼,全部躺在卷宗裡。這條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檢閱全部卷宗及證物的權利,而且可以抄錄、重製(影印、掃描)、攝影。108年修法之前,只有辯護人能閱卷,沒有律師的被告只能拿到筆錄影本。修法之後,被告本人也能預納費用請求卷宗和證物的影本,甚至在法院許可下親自檢閱。法院可以限制的情況只有三種:跟你的案子無關的部分、可能妨害另案偵查的部分、涉及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的部分。如果你不服法院的限制,可以提起抗告。最後一項是紅線:拿到卷證資料的人,不得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閱卷是為了防禦,不是為了拿去爆料或威脅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為刑事被告防禦權與卷證獲知權的核心規範,建立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的雙軌權利體系:辯護人享有完整閱卷、抄錄、重製、攝影權,被告本人於108年修法後取得對等地位(卷證影本請求權與經許可的親自檢閱權),並以非正當目的使用禁止作為配套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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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33條閱卷權是什麼?

刑事審判中辯護人與被告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基礎。

Q2被告自己可以閱卷嗎?

108年修法後可以,預納費用請求影本或經法院許可親自檢閱。

Q3閱卷要多少錢?

依法院規費標準,影印費通常每頁2-5元,依頁數計算。

Q4偵查中可以閱卷嗎?

原則不行,例外是羈押審查程序(第33-1條)。

Q5法院限制閱卷可以抗告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允許對限制裁定提起抗告。

Q6閱卷拿到的資料可以給朋友看嗎?

不行。第五項禁止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可能負責。

Q7什麼情況法院會限制閱覽?

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Q8閱卷要在什麼時候做?

審判中均可,實務上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完成最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8after_108
權利主體僅辯護人;無辯護人之被告僅得請求筆錄影本辯護人與被告本人均享有,被告可請求全部卷證影本並得親自檢閱
閱卷方式檢閱、抄錄、攝影新增「重製」(含影印、掃描、數位化)
救濟管道對限制無明文救濟程序第四項明文得提抗告
使用限制無明文第五項禁止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条(公訴提起後の訴訟記録・証拠物の閲覽謄写)+ 第299条(証拠調べ請求前の証拠開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조(서류·증거물의 열람·복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得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147(Akteneinsicht der Verteidigung,原則上不限階段,偵查中以不妨害偵查目的為限)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14(accès du dossier de l'instruction par l'avocat)+ art. 197(accès en chambre de l'instruction)
🇺🇸 美國Brady v. Maryland (1963)(exculpatory evidence disclosur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16(discovery)+ Jencks Act 18 U.S.C. §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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