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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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aichai
3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釋762
u88480
2 years ago
第三項 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依第二項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以被告取得之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之實益等情形
huihsuan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ll 閱卷權是給被告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辯護人或被告
偵查中「有」閱卷權
法源依據在33-1
釋字737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之『🥷辯護人』(非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行使方式)。
因為辯護人通常受律師倫理限制
II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行使方式)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Exc卷證物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妨害另案偵查(例如警告共犯),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限制」之
因為被告不受律師倫理限制
合法聽審權
被告防禦權
III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Exc須非前項但書情形&須屬「📌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否則法院得「限制」之。
IV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救濟
V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rowlet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官有卷宗正本,僅此一份,且不能由影本取代(怕竄改),過去怕被告惡意破壞且沒有相關技術有效保存,故不給被告檢閱,僅能拿影本
banana16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再審準用(429-1條3項準用33條)
mm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J737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而不得閱卷,然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已嚴重干預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原則。106年修§33-1。
coffeeya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辯護人,偵查中並無閱卷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