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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2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十三點

主旨

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請查照。

說明

一 為便利非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聲請閱覽卷宗,爰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將原規定「本要點,於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之。」修正為「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非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時,亦同。」二 隨函檢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乙份。

附件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一 律師聲請閱卷,除得依「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辦理外,並得依本要點之規定,以電話聲請閱卷。

二 律師就委任、選任或法院指定辦理有關案件,如有即日閱卷之必要者,得以電話聲請閱卷。

三 以電話聲請閱卷之律師,以已提出委任書於法院或經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者為限。

四、閱卷室承辦人接到電話聲請閱卷時,應即填載「電話閱卷聲請聯單」,第一聯 (如附表一) 為調卷聯,交由工友向承辦書記官調卷,第二聯 (如附表二) 為閱卷聯,供律師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五 承辦書記官收到第一聯後,應即整理卷宗,交由閱卷室工友取回閱卷室,而將該聯單留存。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在該聯單上,並另指定閱卷期日,退回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將該聯單存附於第二聯上,並以電話告知律師。屆期再由工友持該第一聯調卷。

六 承辦書記官前項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但卷宗尚未到達該管法院者,應將其事由註記在第一聯上,由閱卷室承辦人通知律師。

七 閱卷室承辦人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妥善加以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律師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八 聲請閱卷之律師應依約按時到院閱覽,閱卷室承辦人於核對其身分無訛,並經其在「閱卷登記簿」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簽名後,即將卷宗交其閱覽。

九 律師閱卷,應依「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一○ 律師閱畢後,應即將卷宗、證物交還閱卷室承辦人點收。

一一 閱卷室承辦人應於當日下班前,將原卷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交工友送還承辦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簽收,並交還第一聯由閱卷室留存。

一二 律師如未依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時,閱卷室承辦人應於「閱卷登記簿」上註記其事由,並於當日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一三 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非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2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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