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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8560 號
要旨
當事人對於筆錄無機密部分複製疑義
主旨
關於當事人於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得否對於筆錄無機密部分要求複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5 年 2 月 27 日警署秘字第 0950034148 號函。
二、按當事人得否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警訊筆錄,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外,尚與刑事訴訟法具閱卷權之主體有關。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故僅辯護人於審判中有閱卷權,縱使被告本人亦無訴訟法上之閱卷權,而必須透過其辯護人取得訴訟資料,揆諸立法目的,無非在確保證據不遭破壞或誤用,以求審判之公正性。準此,當事人對於其筆錄於偵查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有關檔案法第 17 條適用乙節,宜請洽詢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意見。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