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根據檔案法第17條,當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必須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此法條規定,各機關若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拒絕申請人的請求。這表示如果申請人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的申請,機關不能無故拒絕提供相關文件的閱覽、抄錄或複製。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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