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11000003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檔案法第 17、18 條等條文係規範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事由,並非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法律依

主旨

有關檔案法第 17、18 條得否做為機關核定或變更機密檔案(文書)之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之法規依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總處 110 年 1 月 12 日總處給字第 1100010039 號書函。

二、檔案法第 17、18 條係規範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事由,其准駁結果依據個案而有所不同。前開規定係機關辦理檔案應用准駁之依據,並非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法律依據。

三、有關文書保密事宜,建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11000003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檔案法第 17、18 條等條文係規範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提供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