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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檔案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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