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根據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各機關可以拒絕前條申請的要求: 1. 有關國家機密。 2. 有關犯罪資料。 3. 有關工商秘密。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的資料。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依據檔案法第18條,各機關可以拒絕提供檔案的申請,如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人事及薪資資料,或根據法律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此外,如有其他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的情形,也可以拒絕提供檔案。 參考資料: - 檔案法第18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立法理由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原則應予准許,惟基於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則得拒絕。本條明定各機關得不允檔案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事由,以免各機關無故拒絕,損及人民權益。
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原則應予准許,惟基於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則得拒絕。本條明定各機關得不允檔案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事由,以免各機關無故拒絕,損及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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