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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2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方式、申請公開假釋審查資料處理方式、受刑人陳述意見處理方式等假釋案件作業方式

主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假釋案件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假釋審查資料之填載方式、申請公開方式及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方式等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17 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4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假釋審查資料之填載方式:

(一)應將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其他有關事項、假釋審查會決議、面談紀錄及相關評估工具數值等資料,詳填於假釋報告表。

(二)原「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意見」與「家庭及鄰里之觀感」欄位,自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辦理。

三、提示有關申請公開假釋審查資料之處理方式:

(一)假釋報告表(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予遮蔽)、保護管束名冊及假釋審查會委員姓名等資料,應予公開;其他資料如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所定情形,得限制公開,或遮蔽部分後公開之。

(二)辦理程序由受刑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教區教誨師提供閱覽或抄錄。

(三)申請複製者,依規定電子檔案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下,每頁新臺幣(下同)2 元,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50 元,俟繳納規費後提供之。

(四)受刑人不服政府資訊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之決定,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四、提示有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處理方式:

(一)每次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給予受刑人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並記錄於假釋報告表;本署審查時發現有未附陳述意見資料者,將依監獄行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補正或退回。

(二)面談機制以:1.刑期 15 年以上;2.被害人或其遺屬申請陳述意見;3.教輔小組或假釋審查委員認有必要者為原則,由假釋審查會委員至少 3 人實施,其中外聘委員人數應多於當然委員,並詳填「假釋面談摘要表」;臺東監獄委託分監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假釋案件前之期間,面談委員人數,不在此限。

五、檢附假釋報告表、受刑人提報假釋意見表、受刑人假釋陳述意見表、受刑人出監後生涯規劃表、假釋面談摘要表格式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其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附表「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各 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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