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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80003572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

主旨

有關臺端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8 年 6 月 4 日(6 月 11 日收件)申復書。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又,同細則第 18 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三)申請項目。(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五)檔號。......(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詳附件)。前開「申請項目」,係指閱覽抄錄、複製紙本或複製電子檔時,申請人如需使用檔案原件,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或書面申請資料敘明。

三、承上,申請人依前開規定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應依所提申請標的及項目,視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衡酌決定之。

四、有關本局主管之機關檔案應用相關法規,包括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21 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至第 22 條)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均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主動公開,歡迎上網查閱。

五、另,依檔案法第 1 條第 2 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是除前開法令外,仍有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等。臺端如有需求,可至法務部建置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網站查詢或洽詢受理申請應用之機關,併此敘明。

六、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歡迎洽詢本案承辦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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