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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6000120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檔案法第 17 條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3 月 8 日經水勘字第 10632004830 號函。

二、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是本法為普通法,其他法令(例如河川管理辦法)對於檔案卷宗之應用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復依本法第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係明定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維護民眾知的權益。所稱法律依據,除本法第 18 條限制應用規定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合先敘明。

三、河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其中,有關河川圖籍之範疇,是否包含業經公告作廢而非現行有效者,建請貴署先予釐清。

四、如上開資料有本法之適用,依本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檔案申請應用資格並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局 103年 2 月 26 日檔應字第 1030000826 號函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17 條第 2 項規定:「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 18 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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