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授檔(應)字第 1050006602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適用疑義一案

主旨

李委員質詢「民眾向各機關申請檔案應用,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未明確規範可使用相機進行翻拍致機關拒絕民眾之請求」,敬答復如次。

說明

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由於本法未明確規範檔案應用可否使用相機進行翻拍,依本法第 1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以執行者,得僅供閱覽。是如民眾利用相機翻拍政府資訊,非屬上開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各機關宜視資源、環境及設備等狀況,自行衡酌是否提供相機翻拍政府資訊之應用方式。

三、依規費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機關提供資訊之抄錄或檔案之閱覽應徵收使用規費。又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爰本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該局)依本法第 21 條及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明定閱覽、抄錄機關檔案,以每 2 小時收取新臺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另,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惟各機關亦可視實際需求依規費法,另訂相關收費標準。

四、至國家檔案係屬非現行文書,年代較為久遠,其要旨在促進開放運用,與機關檔案較具行政用途之應用性質有別;依該局組織條例第 2條第 8 款規定,該局職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其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或舉辦展覽推廣教育活動,均為其辦理國家檔案推廣應用業務所必需,兼具社會教育功能;參考美、英、加、紐、澳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亦對於國家檔案之閱覽抄錄均不收規費。準此,依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款之規定,明定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予收費。

五、綜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民眾複製檔案之收費方式,至機關是否提供或同意應用者自備相機翻拍檔案之應用方式,由於政資法第 13 條並未禁止,是各機關可視資源、環境及設備等,衡酌運用相機翻拍檔案之應用方式,並於閱覽、抄錄檔案時間內辦理,不需另行額外收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發授檔(應)字第 10500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